法律知識要點: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管爲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在公司運營中會知悉公司的重要商業信息,如果在沒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與公司構成競爭,可能會嚴重損害公司的利益,違背公司董事、高管應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屬於禁止性的行爲。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爲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並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彙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2007年7月7日,被告龍某蘭與原告機牀公司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書》,該合同書中約定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爲無固定期限,但對於龍某蘭的工作職務,合同中並未明確載明。2009年12月12日,機牀公司聘任龍某蘭擔任該公司的副總經理。

2011年12月26日,龍某蘭母親的註冊成立了機械貿易公司,並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爲與機牀公司基本相同。該公司的另一股東爲吳某深,其子爲吳某俊,龍某蘭與吳某俊於2013年1月28日登記結婚。

公司成立後,龍某蘭在機牀公司的辦公室電腦中備有機械貿易公司出口貿易相關的材料,在多份材料中顯示,機械貿易公司的聯繫人即爲龍某蘭,聯繫電話即爲龍某蘭的個人電話。

經查證屬實,在2011年12月28日至 2013年6月24日機械貿易公司從該賬戶累計向龍某蘭個人賬號匯款120萬元。另查明,2012年度機械貿易公司外貿銷售額228838美元,2013年度外貿銷售額爲921584美元。

2012年8月31日,龍某蘭在中國香港註冊登記了某香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並擔任該公司的董事,該公司經營期間,從國外獲取訂單後,採用中轉貿易的形式,從2013年4月3日開始與機牀公司發生過多筆機牀訂購商業往來,訂單的貿易總額爲424263.90美元。在上述中轉貿易訂單往來中,可以確認香港貿易公司在向機牀公司訂購機牀產品時,與其公司向機牀產品的實際買家的報價存在價格差異。經覈算,訂單報價差價合計爲38319.49美元。

機牀公司爲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請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同業競爭損害機牀公司利益行爲;被告連帶賠償機牀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萬元(或將所得的收入支付給機牀公司)。

裁判要點

法院審理認爲:機械貿易公司的股東均與龍某蘭具有極親密的人身關係,該公司的註冊資本爲100萬元,通過註冊後,該公司短期內通過銀行匯款的形式向龍某蘭個人賬戶匯入與註冊資本相當的金額,可以認定該公司的註冊資金實際系由龍某蘭控制。

且通過該公司的註冊登記資料及龍某蘭辦公電腦提取的資料,可以顯示機械貿易公司的註冊地址就是其丈夫吳某俊的房屋,還有多份資料中顯示的該公司聯繫地址爲龍某蘭的家庭住址,聯繫電話即爲龍某蘭的個人電話。且龍某蘭在擔任機牀公司副總經理期間,爲機械貿易公司聯繫客戶,聯繫發貨,及確認貨款的支付等。而該公司的銀行賬號在經營期間,與龍某蘭的個人銀行賬號的資金往來也很頻繁。

2013年8月31日,龍某蘭在中國香港註冊登記了香港貿易公司,後註冊成立的公司與機械貿易公司的名稱關鍵字基本一致。

綜上,可以認定龍某蘭系機械貿易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龍某蘭作爲機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自營或爲他人經營與其任職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均屬於高管人員違反忠實義務的侵權行爲。機械貿易公司雖爲獨立的法人,但該法人的成立即爲了謀取機牀公司的商業機會,進而侵害機牀公司的利益,故應與龍某蘭對機牀公司的侵權行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龍某蘭註冊成立香港貿易公司系違反競業禁止的自營行爲,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龍某蘭憑藉其掌握機牀公司的外貿經營資源,並具有利用該營業資源的主觀故意。以香港貿易公司名義對外承接機牀銷售的訂單,承接訂單後再以香港貿易公司名義與機牀公司簽訂訂單,謀取訂單差價,以達到攫取不當收益的目的。該行爲可以認定爲龍某蘭作爲機牀公司的高管人員,違反競業禁止的法律規定,自營與機牀公司相競爭的業務,進而損害了機牀公司的商業利益。

根據已經查實的香港貿易公司在與機牀公司訂單中的報價差價總計38319.49美元,及機械貿易公司2012年外貿營業額228838美元、2013年的外貿營業額921584美元,和機牀公司訴稱的機牀外貿利潤率及龍某蘭自述的利潤率,以及判決作出之日的美元匯率對賠償數額予以酌定。即龍某蘭應賠償機牀公司各項損失90萬元,而機牀公司超出該部分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法院判決:龍某蘭、機械貿易公司立即停止同業競爭損害機牀公司利益行爲;龍某蘭、機械貿易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機牀公司經濟損失90萬元。

案例評析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中,龍某蘭利用任職機牀公司副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註冊成立了香港貿易公司,並實際控制了機械貿易公司,龍某蘭自營同類競爭業務,並謀取了機牀公司的商業機會,給機牀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 ,法院判決龍某蘭和機械貿易公司應立即停止同業競爭損害機牀公司利益的行爲,並酌情判決二被告賠償機牀公司的經濟損失90萬元。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