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陳亮: 今介紹的是,2019十大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介紹之一,吳衛富等人傾倒固體廢物案。本案污染物銅鎘重金屬超標10倍,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是一起嚴重污染環境的案件,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2019十大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介紹之一

今介紹的是,2019十大環境資源刑事案件介紹之一,吳衛富等人傾倒固體廢物案。本案污染物銅鎘重金屬超標10倍,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是一起嚴重污染環境的案件,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一. 案情簡介

被告單位浙江晉鉅公司,被告人公司分管安全環保的副總潘毅剛,安全環保部主管吳衛富。

在2017年12月間,該公司將在生產中產生的,含有銅鎘污染物的固體廢物2327.48噸,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黃石土,劉開友等人處置。黃石土,劉開友等人又將這些固體廢物運至浙江省江山市露天堆放。劉開友又將其中的1924.48噸固體廢物運往福建省浦城縣堆放、傾倒、填埋。2018年3月9日案發。

法庭認爲,本案污染物銅鎘重金屬超標10倍,導致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是一起嚴重污染環境的案件,已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吳衛富系晉鉅公司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判處晉鉅公司罰金55萬元;判處吳衛富等8人徒刑(有期)三年六個月以下不等,並處罰金;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潘毅剛徒刑(有期)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

二. 該案的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非法運輸、傾倒固體廢物的污染環境刑事案件。近年來,逃避本地監管查處,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犯罪高發頻發,甚至形成犯罪利益鏈條。本案的審理,是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的有效實踐,形成合力打擊生態環境違法的犯罪。同時,注重運用財產刑,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經濟制裁力度,提高跨界轉移污染的違法成本。

三. 相關法律

1. 兩高在《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污染物超標構成“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是這樣解釋的:“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嚴重污染環境”。

2. 定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38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徒刑(有期)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有期),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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