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延安男子夥同他人購買女屍做這事被抓)

被告人衡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1********222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曲沃縣,住山西省臨汾市曲沃縣史村鎮東楊村學府巷12號,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屍體罪被延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以侮辱屍體罪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宣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3********372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住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城關鎮柴寺村臺子巷061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屍體罪被延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以侮辱屍體罪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郝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22********171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延安市延川縣,住延川縣趙家溝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屍體罪被延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以侮辱屍體罪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23********203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住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永固村08號,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盜竊屍體罪被延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以侮辱屍體罪被依法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延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衡某某、宣某某、郝某某、馬某某涉嫌侮辱屍體罪,於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曹某某和劉某某需要一具女屍給其親戚配陰婚,通過被告人郝某某、宣某某、衡某某聯繫到趙某某(在逃)購買女屍,衡某某以7.5萬元從趙某某手中購得一具女屍,該女屍系趙某,是張某某(另案處理)從河南省輝縣市殯儀館盜竊得來,郝某某與買主商量好以13萬元價格成交,被告人衡某某就以6500元的僱傭被告人馬某某開救護車從山西省出發到河南省將女屍體拉到延川縣賀家灣鄉曹家溝村,買主認爲女屍來源不明就報警了。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鑑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衡某某、宣某某、郝某某、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衡某某、宣某某、郝某某、馬某某以配陰婚爲由,爲了謀利非法買賣、運輸他人屍體,損害屍體尊嚴,傷害有關人員感情,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302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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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琪 本文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 責任編輯:張天琪_NBJ1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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