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0天10家券商領罰 監管亮劍債券業務違規

本報記者 易妍君 廣州報道

債券市場監管加碼,中介機構也牽涉其中。6月30日晚間,證監會披露了7則行政監管措施,直指5家券商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時存有疏漏,並點名了2家券商的相關責任人需要對違規事項負責。

6天前,6月24日,安徽證監局也發佈了對3家券商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公告,這3家券商均被認爲在債券承銷業務方面存在違規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券商因債券自營業務違規而被採取監管措施的案例日益增加。《中國經營報》記者不完全統計,年內已有包括首創證券、江海證券、中郵證券、萬和證券等在內的8家券商涉及債券交易業務違規。這其中,情節較爲嚴重的江海證券或被暫停債券自營業務6個月。

萬和、中郵、宏信證券問題最大

根據證監會官網6月30日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萬和證券、中郵證券、華寶證券以及紅塔證券在開展債券交易業務中均存有多個問題。而宏信證券雖被認爲“存在違法行爲”,但未被直接採取監管措施,其風控負責人被約談。

從監管措施決定書的言辭上來看,萬和證券、中郵證券和宏信證券的違規情形較爲嚴重。證監會認爲,萬和證券的違規行爲“反映出公司內控合規管理存在較大缺陷,問題較多,特別是資管、投顧業務混合辦公,未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管、投顧產品間交易,存在利益輸送隱患”。中郵證券則被監管指出:“公司內部控制等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在債券異常交易監控方面尤爲薄弱,公司風控部未及時全面掌握債券交易情況,也未主動採取有效措施對異常交易的價格偏離度情況及交易意圖進行覈查,風控重大不作爲。”

與此同時,對於宏信證券的違規行爲,證監會指出:“反映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缺陷,經營管理混亂,嚴重損害委託人利益,並存在故意繞開監管的交易行爲,債券交易業務存在重大經營風險。風控部門未能充分掌握業務部門債券交易情況,也未能在逆回購管理等薄弱風控環節發揮應有作用。”。

基於此,萬和證券和中郵證券均被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中郵證券資產運營部兩名投資經理同時被採取監管談話措施,宏信證券風控部負責人被認爲對公司違規行爲負有領導責任,被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理事何海鋒向記者指出,證券公司涉及債券的業務條線包括投行業務、資管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等。監管對於這四類業務以及內控和隔離的監管,向來都是明確而嚴厲的。隨着市場上債券違約頻發,券商作爲承銷商和受託管理人受到行政處罰和民事追責的事例不斷增多,相關業務的監管也更趨嚴格。

他提醒,以混合操作的法律責任爲例,相比原證券法,新證券法在處罰幅度上有較大幅度的提升。因此,對於混合操作問題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券商要引起高度重視。對於風險管理制度不夠健全,特別是人員和部門隔離不健全的中小券商而言,更要引起足夠重視。

就具體的違規情形而言,除了部分產品交易過程存在違規、信息監測系統不完善,萬和證券和中郵證券都存在業務崗位混同的問題。例如,證監會經查發現,中郵證券投資決策、風險控制和交收結算等關鍵崗位兼任,混合操作。而萬和證券和宏信證券都存在故意規避監管要求的情形。除此之外,中郵證券存在自營遠期業務交易對手管理制度缺位的問題,宏信證券還存在違規新增表外代持的問題。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在債券交易過程中,交易員負責下單、促成交易,交易完成後由清算崗位負責算賬,前中後臺應該分離,做債券交易的人不能同時兼任清算工作,甚至這兩個崗位不應該放在同一個部門。

何海鋒指出,債券的自營遠期業務主要指的是債券的回購和逆回購業務,一般採取債券質押的方式進行。對於這類業務,質押標的管理和交易對手都非常重要。就交易對手的管理而言,包括交易對手的融出資金餘額的管理、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級審查等。相關制度的缺失,可能導致信用風險的擴大。

除了債券業務,券商兩融業務也是監管的重中之重。

恆泰證券因存在協助“墊資開戶”等問題,日前證監會作出處理。經查,2018年上半年,恆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爲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戶”、規避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等。證監會要求恆泰證券對上述問題予以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內蒙古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對違規行爲負有責任的多人,監管責令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內部經濟問責,並向內蒙古證監局書面報告結果。

券商內控合規管理存缺陷

從去年以來的行政監管案例來看,部分券商債券交易業務存在一些通病,之所以出現種種問題,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漏洞是主因。

例如,此次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華寶證券以及紅塔證券均被監管指出內控合規管理存在問題(或是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華寶證券違規事項涉及債券自營業務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崗位混合操作,系統功能不完善,合規部門未有效監控債券交易詢價記錄內敏感信息等;紅塔證券也存在信息系統化監測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其債券投資交易人員薪酬遞延制度不符合監管要求,債券交易詢價活動留痕不到位。

最近被出具《限制業務活動事先告知書》的江海證券也存在“開展債券投資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員資格管理及交易行爲管控不足、標的證券和對手方管理不到位、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有效性不足等問題。”疊加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股票質押業務違規,證監會擬分別暫停江海證券債券自營業務、資產管理產品備案、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各6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中郵證券因債券交易業務被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非首次。2019年8月23日,證監會就曾出具過《關於對中郵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彼時,監管經查發現,中郵證券在股票質押、資管和債券交易業務方面均存在問題。

其中包括:“合規、風控部門不參與債券交易債券池及對手庫的確定及債券交易事前審批。資管部門的債券交易審批未建立分級授權相關制度;資管業務盡職調查不充分,有的資管計劃關於融資人的盡職調查未對現金流量進行分析,也未分析融資人2015年、2016年扣非後淨利潤連續爲負帶來的償債能力風險。”

不到一年後,中郵證券再次因債券業務違規被責令整改。2020年7月1日,中郵證券有關人士回應記者的採訪稱:“中郵證券高度重視,將按照監管要求認真進行整改,目前暫無其他信息對媒體披露。”

另一方面,債券承銷業務也是監管重點檢查的領域。6月24日,安徽證監局同時發佈了對新時代證券、華福證券和西部證券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根據決定,新時代證券爲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券16弘債01、02、03承銷機構,安徽證監局近期對該公司開展了相關債券承銷業務專項檢查。經查,新時代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對外擔保事項盡職調查方法運用不充分,對發行人公司治理及內控制度運行情況關注度不夠。

由於上述情形違反了相關規定,因而該公司分管債券承銷業務的高管及相關責任人員被要求前往安徽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監管方面將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不過,從另一個角度看,開展債券承銷業務也存在難點。一位券商人士向記者指出,債券承銷業務中,信用風險很難把握,即使有一套完整科學的盡職調查體系,也不能完全避開信用風險。企業的經營發展本身就存在各種變數,一些風險是不可控的。“信用風險的暴露,不能等同於券商的盡調有問題。”他也指出。

相比之下,去年被採取監管措施的幾家券商在債券承銷過程中的違規情形更爲嚴重。比如,在公司債發行承攬中,低成本不當競爭、項目質量控制不到位、風險控制流於形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監管趨嚴的大背景是,2017年12月底,“一行三會”聯合發佈《關於規範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髮【2017】302號)。彼時,證監會還發布了302號文的配套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該通知從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合規風控機制、加強業務管理和人員管理、統一規範各類債券交易等方面強化機構操作規範、風險控制。並設置了1年期的過渡期。

隨後,中證協還發布了《關於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投資交易監測的通知》,以加強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債券投資交易業務的監測。

(編輯:夏欣 校對:顏京寧)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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