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上評丨李國慶被拘:公司是“自家”的,但國法不是

澎湃首席評論員 沈彬

李國慶終於被抓了,被行政拘留了,該老實了。

李國慶從今年4月份帶了5名“彪形大漢”到噹噹公司裏面去搶公章,如今又升級到了7月7日一大早帶着幾十人跑去噹噹公司擰鎖、撬櫃,搶奪公司文件。經過了將近一天的調查之後,北京警方認定:李國慶“糾集他人,在朝陽區靜安中心某公司辦公場所內,採取強力開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了該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李國慶等4名違法行爲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老實說,李國慶的這套操作,總是讓人想起了微信裏那幅“大鳥踮起腳尖兒,在法律邊緣試探”的動圖。這回,終於把自己“試探”進去了。一而再地“打劫”自己家的公司,視法律爲無物,視社會公序良俗爲無物,樹立了一個極其惡劣的標杆:把現代公司弄成了“叢林規則”,誰拳頭大,就聽誰的;誰手下有彪形大漢,公司就歸誰管。

這場鬧劇,對於喫瓜羣衆來說,成了一場低配版的《權力遊戲》,商場裏的“英宗奪門之變”,微博上過把“流亡政府”的癮。但是,還是有嚴肅的問題值得研究。

李國慶這麼一折騰,也曝光了當下對於民營企業保護的制度短板。比如,之前李國慶帶人公然搶劫公章的時候,公安機關一直找不到合適的罪名予以制裁: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吧?李奪的還不是國家機關的印章。要定個搶奪罪、偷竊罪吧?還達不到的立案價值標準,最終只能撤案處理。

另一個嚴肅的問題是,法律還是要強化對“營利法人”(這是新頒佈的《民法典》使用的法律術語)的保護。法人是法人,股東個人是個人,個人已經出資設立公司,公司依法擁有了法人人格,那麼就不是純粹的個人財產,公司的經營、運作、解散,及其資產就要單獨受到法律保護。公司運營就不純屬是股東的個人私事,還是受到《公司法》等一系列商法調整和保護。

哪怕,俞渝和李國慶還沒有離婚,哪怕他們是夫妻,哪怕他們可能“牀頭打架牀尾和”,還一起旅遊,送一包蘑菇什麼的,但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其經營權就不容非法挑戰,其經營秩序就不容擾亂。李國慶拿着一本《婚姻法》的臺詞劇本,亂入《公司法》片場,念着“夫妻財產,一人一半”的口訣,就以小股東的身份去“武裝接管”公司,這是赤裸裸地挑戰國法。

這次李國慶被拘留,該好好反省一下了:公司是“自家”的,但國法不是,自己家的房子,可以賣但不能燒;自己家的公司,可以“爭”但不能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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