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力奪權被行拘昭示:公司姓“公”不姓“家”

李國民

從4月26日率衆闖入公司辦公區搶走公章,到7月7日帶人進入公司撬開保險櫃拿走資料,公司創始人李某慶導演的“奪權”連續劇,終於在第二集以“主演”被行政拘留收場。

7月8日晚間,北京朝陽警方發佈情況通報。通報稱,7月7日7時許,違法行爲人李某慶(男,55歲)糾集他人,在朝陽區靜安中心某公司辦公場所內,採取強力開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擾亂了該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陽公安分局已將李某慶等4名違法行爲人依法行政拘留。

“違法”的定性和“行拘”的處罰,是警方依據法律對李某慶“武力奪權”作出的否定評價。儘管李某慶表示“無論面臨何種處罰,我坦然承當”,但他同時還稱“我作爲股東會和董事會選舉的董事長,依據股東會決議,帶領管理團隊接管公司,於理有據,於法有依”,“求仁得仁,又何患哉”——依然把“武力奪權”當成“依法接管”,說明他對警方的處理其實並不服氣,他也並不認爲自己違了法。

李某慶的“不服”,可能源於兩點:其一,自己已經被重新“選”爲董事長,接管公司理所當然,至於使用何種手段,那是他的自由;其二,公司是他創辦的,是他跟老婆的“夫妻店”,奪權是他跟老婆的“家事”,外人管不着。

關於第一點,李某慶的“當選”是否有效,法律上存在諸多疑問,比如股東會召開程序是否合法?股東會的一系列決議是否合法?法律界衆說紛紜。考慮到相關訴訟正在進行中,筆者不想置評。但毫無爭議的是,即便“當選”有效,接管公司也絕不能任性妄爲,否則國法不答應。

重點說第二點。何謂公司?它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是以營利爲目的的社團法人。“組織”“社團”這兩個關鍵詞,鮮明體現出公司的形態特徵:它完全脫離個人色彩,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相互獨立,股東個人的生存安危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唯其如此,公司才能存續時間長、穩定性高。創始人也好,董事長也罷,對公司再重要、地位再高,從法律上講也只是公司的一員;“夫妻店”也好,家族企業也罷,既然成立了公司,公司事務就不再是私事、家事,而是公事,必須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嚴格約束。法治社會,一家知名現代公司的創始人,居然把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這樣重要的公司事務當成“家事”,繼而按照處理家事的方式“奪權”,實在讓人遺憾。

李某慶導演的“奪權”連續劇,對公司的傷害是顯而易見的。作爲民營企業,公司走到今天實屬不易。保護民營企業,重點在法治。違法要治,同時也要讓民營企業家明白:公司姓“公”不姓“家”,公司控制權可以“爭”但不能“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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