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詐騙者遇上盜竊者,他們會擦出怎樣的火花?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通過事先微信綁定銀行卡,後將已出售的卡中詐騙所得錢款黑喫黑截胡轉走據爲己有的案件。

詐騙者與盜竊者邂逅

2018年6月,蔣某與陳某夫妻合計,決定通過在網上發佈虛假招嫖信息方式,實施詐騙。蔣某通過他人在網上發佈提供上門服務的虛假招嫖信息並留下聯繫電話,在被害人撥打電話後,蔣某冒充會所前臺服務人員或者司機等,以支付服務費、人身安全保證金、會員費等爲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微信、銀行卡發紅包或轉賬。

詐騙成功後,蔣某將詐騙所得從微信提現到銀行卡。據查明,蔣某與陳某使用的數張銀行卡系通過“中間人”高價收購而來。

鄭某得知有人專門高價購買銀行卡用於詐騙犯罪活動後,便動起了小心思,他與楊某等人商議,以兩人的身份信息辦理多張銀行卡、手機卡、U盾等設備,成套出售給“中間人”。

同時,私下商議將已出售的銀行卡綁定自己微信,待贓款進賬後,採用微信轉賬的方式將錢轉出私分,從而“黑喫黑”截胡。就這樣,通過倒賣銀行卡的“中間人”牽線搭橋,詐騙者與盜竊者邂逅了。

2018年9月,鄭某等人通過綁定的微信發現出售的銀行卡有進賬,於是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走了卡內27271元,同時將銀行卡掛失註銷。

先後落網被判刑

同年9月和去年1月,蔣某、陳某陸續被抓捕歸案,在公安機關訊問的過程中,蔣某、陳某對其犯罪行爲供認不諱。同時也供述了部分詐騙款項被銀行卡的實際持有人轉走的事實。辦案民警遂順藤摸瓜,迅速將鄭某、楊某等人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蔣某、陳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利用互聯網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22.5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均已構成詐騙罪且屬電信網絡詐騙共同犯罪。

被告人鄭某等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通過微信轉賬然後註銷銀行卡的方式,將自己已出售給他人使用的銀行卡內不屬於自己的資金盜走,數額較大,其行爲均已構成盜竊罪。

根據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蔣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判處陳某有期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盜竊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以盜竊罪判決楊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一審宣判後,蔣某、鄭某以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游新聞·重慶晨報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向存丹 何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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