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現場

7月15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舉行沈某某與濟南市歷城區華山街道辦事處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糾紛案申請檢察監督案公開聽證會。這是全省首次通過互聯網直播形式公開的行政檢察監督案件聽證會,現場啓用多屏顯示系統,同步向聽證參與人員推送聽證筆錄,並通過濟南檢察微博和互聯網站視頻直播。

踐行精準監督理念

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此次聽證案件爲濟南市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正在辦理的沈某某房屋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糾紛申請檢察監督案。此前,案件經歷了法院一審、二審及再審,沈某某不服生效判決,申請檢察監督。

“鑑於本案案情較爲複雜,案件證據和涉及的政府規範性文件較多,同時雙方當事人有和解意向,爲了對案件的事實認定、適用法律進一步覈實確認,並確保行政檢察監督案件辦理的公平公正,濟南市檢察院決定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談及舉行本次聽證會的初衷,該案主辦檢察官劉文傳表示,爲貫徹落實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踐行精準監督理念,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濟南市檢察院在全省率先採用互聯網直播的形式舉行行政檢察監督案件聽證會。

聽證會按照檢察聽證規定要求,設置了當事人陳述意見、查證辯論、檢察官調查覈實、人民監督員提問評議等環節,通過公開聆聽與訴各方的申請或陳述,確保案件事實查明,實現檢察辦案公開公平公正。“我們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的要求,加強精細化審查,採取公開聽證、檢察宣告、專家諮詢、心理疏導等方式方式,做好釋法說理、息訴服判等工作,實現以聽證促和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終極目標。”

主動轉變司法辦案方式

公平公開公正促案結事了人和

聽證會上,兩位特邀聽證員及當事人對此次公開聽證給予一致好評,認爲公開聽證體現了公開審查、過程監督、主體尊重,契合了檢務公開背景下案件公開審查方式的新思路。

作爲特邀聽證員,山東省政協委員、山東法策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法水評議認爲,這次聽證會組織的好、現場效果好,體現了程序公正的內在價值。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諮詢專家、濟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康磊評議認爲,聽證給予了當事人陳述或辯解的機會,檢察機關主動轉變司法辦案方式、接受外部監督,聽證會組織有序,公平公開公正。雙方當事人認爲,檢察機關給予其陳述辯解機會,訴訟主體地位得到了尊重,聽證會公平公正。聽證會後,在主持人和檢察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初步和解意向。

特邀聽證員

保障法律監督職能正確行使

彰顯以人民爲中心的檢察擔當

行政訴訟區別於民事訴訟的最大特點在於它是“民告官”案件,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不僅要監督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更要着重從實質上化解行政爭議。

檢察聽證作爲以聽證方式在檢察機關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前,採取面對面看得見的程序設計,通過多方參與、釋法說理,充分聽取當事人、人民監督員意見,有效保障法律監督職能正確行使,真正做到法、理、情有機統一,有利於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實現行政檢察監督做實、做精、做細的目標,彰顯了以人民爲中心的司法情懷和檢察擔當。特別是特邀聽證員從案件程序實體角度發表評議意見,確保聽證程序合法,切實發揮人民監督員參與檢察辦案的建設性作用,以公開促公正,有力提升檢察公信力和權威,讓人民羣衆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網絡直播

下一步,濟南檢察機關將持續規範有序地推進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公開聽證常態化、制度化,建立案件公開審查長效機制,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魯檢君有話說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本規則沒有規定的,適用《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的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認爲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以邀請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特約檢察員、專家諮詢委員、人民調解員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委員以及專家、學者等其他社會人士參加聽證。

第五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由承辦該案件的檢察人員主持,書記員負責記錄。聽證應當在人民檢察院專門聽證場所內進行。

第五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應當在聽證三日前通知參加聽證的當事人,並告知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六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或者未經許可中途退席的,不影響聽證程序的進行。

第六十一條 聽證應當圍繞民事訴訟監督案件中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和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充分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申請人陳述申請監督請求、事實和理由;

(二)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三)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應當出示並予以說明;

(四)出示人民檢察院調查取得的證據;

(五)案件各方當事人陳述對聽證中所出示證據的意見;

(六)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發表最後意見。

第六十三條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經當事人校閱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記明情況。

第六十四條 參加聽證的人員應當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聽證場所;對鬨鬧、衝擊聽證場所,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檢察人員等嚴重擾亂聽證秩序的,依法追究責任。

來源丨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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