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許多人來說,申請永居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人們需要花費很多心力、物力才能達成。

然而維持自己的永居身份纔是一件更需要持之以恆的事情。

在加拿大的移民法中,明確規定了每五年要在本地住滿三年才能續簽永居,可是很多永居持有者卻沒有認識到這一規定的重要性。

今天來分享一個相關案例。

 
案例分析

D女士1985年出生於中國,是家中獨女,她於2014年取得加拿大永居身份,隨後她前往法國巴黎工作,從那以後,她很少再回到加拿大,時至今日,她已與丈夫定居中國。

在截至2019年6月的5年簽證有限期內她僅在加拿大最多呆了30天,嚴重違反了加拿大的永久居留規定,因此她的續簽申請被駁回。

D女士對此提出上訴,希望法庭能考慮她的客觀原因和實際困難保留她的永居身份。

在D女士的描述中,她從2014年拿到加拿大永居身份後,在巴黎一直工作到2015年9月,隨後她返回中國。2016年,她的父親檢查罹患癌症,因爲她是獨生女,在2016年至2019年間要照顧父親,所以她沒辦法返回加拿大長期居住。

2019年父親重病去世後,她遇到了現任丈夫,兩人在中國登記結婚,丈夫是中國公民,不具有國外的永居身份,因此他們選擇長期在中國居住。

照顧父親和在中國結婚是D女士解釋違規的主要理由。

但當庭審詢問在這幾年是否有工作時,她又表示自2016年開始就一直在中國工作。可是在2019年簽署的永居居民調查表中,她對“自從成爲永久居民以來,您是否在加拿大以外的地方工作?”問題的回答是“否”,這與實際情況極不相符,但她對於這一撒謊行爲並不想解釋。

而且據她描述,她在2016年至2019年很忙抽不出時間回加拿大的原因還有,她在法國購買的房產,遭遇了水災,她經常去往法國處理事情,包括修繕房屋和重新裝修等。

這就更加說不通了,在2016年至2019年裏D女士明明自稱忙於照顧父親和經營家庭,沒時間回加拿大居住,卻有時間長期兼任工作,且經常飛往法國處理房產事宜。

法官認爲,D女士的說辭完全沒有邏輯,她並沒有爲留在加拿大而做出任何努力,在她的心中,其他事情的分量遠高於維持自己的加拿大永居身份。

自取得永居以後,她沒有在加拿大找過工作,也沒有參與過任何本地的社會活動,甚至入境居住時間不滿一個月,完全不符合加拿大對永久居民的基本要求。

從人道主義關懷的角度出發,儘管D女士和丈夫表達了未來想要長期定居加拿大的心願,但並沒有給出任何切實可行的計劃。

法官認爲,即使剝奪D女士的永居身份,她和丈夫也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損失,他們的家庭和親人都在中國,工作也在中國,失去加拿大永居身份沒有什麼影響。

因此,法官裁定,上訴被駁回,D女士將失去自己的加拿大永居身份。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應該吸取教訓,申請到加拿大永居多麼不易,千萬不要拿到楓葉卡後就不當回事兒。完成一件事難,堅持一件事更難,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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