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巴丹島是一個位於加里曼丹島東北海岸的袖珍島嶼,距離馬來西亞仙本那港三十餘公里,其就像佇立在大海中的擎天一柱,島嶼四周盡是數百米深的蔚藍海洋,所以這裏成了“世界首屈一指的潛水天堂”、潛水者心目中的聖地。而正是由於蘊藏着豐富的旅遊和海洋資源,西巴丹島從1969年開始成爲了印度尼西亞和馬來西亞爭議的焦點。因爲長期無法解決爭端,所以兩國在1997年將該問題提交給了國際法院解決。

1印尼的主張被國際法院駁回

印尼的主張是本國基於1891年條約取得了西巴丹島的主權。

1891年條約指的是英國與荷蘭簽署的一份分割婆羅洲的邊界協議。其規定英荷兩國邊界線起自婆羅洲島東海岸和北緯4°10'的交匯點,自該點向東,邊界線可以繼續沿北緯4°10'向東延伸,直至穿過石巴迪島。印尼據此認爲,北緯4°10'線不僅是陸地和島嶼的分界線,還是石巴迪島東部海域的分界線,也就是說,該線以北的部分應該屬於英國的北婆羅洲公司,以南部分則爲荷蘭所有。而西巴丹島位於該線以南,所以繼承荷屬東印度遺產的印尼理所當然應該擁有西巴丹島的主權。

但國際法院認爲,1891年條約的序言表明,其旨在劃定英荷兩國在婆羅洲的陸地邊界,而沒有提及海洋邊界的劃分和離岸島嶼的分配。所以1891年條約是不能適用於西巴丹島的,而且當時的國際社會根本就不存在爲公海劃定邊界的意識和做法。

2馬來西亞提出的證據鏈被國際法院駁回

馬來西亞認爲西巴丹島最初爲蘇祿蘇丹國所有,此後該島主權先後被轉至西班牙、美國、婆羅洲公司、英國,並最終歸屬馬來西亞,具體脈絡如下:

1)19世紀初,蘇祿蘇丹國的領地包括婆羅洲東北海岸及其附近島嶼,而作爲輻射地帶,當時的西巴丹島已經成爲了蘇祿蘇丹國海洋經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1878年蘇祿蘇丹簽署協議,將蘇祿羣島及附屬島嶼讓予西班牙。馬來西亞據此認爲,作爲蘇祿羣島的組成部分,西巴丹島在此時已經併入到西班牙的管轄範圍。

3)根據1898年~1900年簽署的一系列條約,美國如願獲得了包括呂宋島、棉蘭老島、蘇祿羣島在內的整個菲律賓羣島。據此,馬來西亞認爲西巴丹島所有權已由西班牙轉至美國。而且在1903年美國水文地理測量局發佈的海圖中,西巴丹島就被標註在了英國和美國勢力範圍分界線的美國一側。

4)1930年1月2日,美國和英國締結條約,解決了雙方在東南亞地區的邊界線問題。根據條約內容,菲律賓羣島和北婆羅洲之間的邊界線應由10個點依次連接而成,該線以北、以東的島嶼全部屬於菲律賓,以南、以西的島嶼則全部屬於北婆羅洲,而西巴丹島位於1930年界線的以南和以西,所以其理應歸屬英國管轄之下的北婆羅洲。

5)1963年,馬來亞、沙撈越、沙巴等地組成馬來西亞聯邦,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獨立。此舉表明西巴丹島的主權已經轉至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提出的上述有關西巴丹島主權轉移的歷史脈絡,從表面看來是完整的、充分的,但是這條證據鏈中的任何一點只要是不被認可的或者無效的,那麼這條證據鏈的基礎便不復存在了。然而不幸的是,國際法院沒有認可馬來西亞提出的證據鏈中的任何一點,他們認爲蘇祿蘇丹國對西巴丹島僅有一些十分微弱的商業影響,且上述各項條約中都沒有明確提到西巴丹島。從地質結構和水文特徵來看,西巴丹島也不應算作蘇祿羣島、菲律賓羣島的一部分。至於美國將西巴丹島標註在英、美勢力範圍分界線美國一側的舉動,也很快被美國自行撤銷。

3馬來西亞基於持續穩定的主權活動獲得西巴丹島

可以說,對於西巴丹島來說,當時的人們對它知之甚少,其自然也不是英荷爭議的對象。在本案中,印尼、馬來西亞提出的基於條約取得西巴丹島的主張都沒有得到國際法院的認可。鑑於此,本案的關注點開始轉移到了主權活動證據的蒐集中,即哪一方存在對西巴丹島連續、穩定的管理活動。而在這一點上,馬來西亞明顯佔優。

1)英國很早就對西巴丹島的海龜捕撈和龜蛋採集活動實施了管控。比如1917年的《海龜保護法》就在北婆羅洲附近劃設了很多海龜捕撈保留區,而西巴丹島就是其中的一個。

2)1933年,英國在西巴丹島上建立了鳥類保護區。

3)1961年,北婆羅洲殖民當局在西巴丹島上建設了燈塔。而馬來西亞擺脫殖民統治後,一直負責維護這些燈塔。

國際法院認爲,英國和馬來西亞對西巴丹島實施的活動雖然數量不多,但其卻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領域,而且還持續了很長時間,除此之外,英國和馬來西亞在實施上述活動時,不管是荷蘭還是印尼都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抗議。而正是基於馬來西亞主權活動程度更強的判斷,國際法院在2002年12月以16票比1票的絕對優勢將西巴丹島主權判給了馬來西亞。

西巴丹島爭端起自1969年的沿海大陸架劃界,這表明隨着人們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國際海洋競爭可能會進入白熱化的狀態。雖然爭端迭起,但仍要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的方針,因爲和平解決不僅是國際法的基本準則,還是全世界絕大多數人民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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