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跌幅限制是指證券交易所爲了抑制過度投機行爲,防止市場出現暴漲暴跌,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預防市場風險,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規定了股價在前一個 交易日收盤價與當日股票成交價之間的波動幅度,股票價值上升到該限制幅度的 最高限爲漲停板,而下跌到該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爲跌停板。

漲跌幅限制最直接的作用是對市場一天之內的暴漲暴跌進行抑制,預防短期 市場風險,但另一方面,漲跌幅限制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助漲助跌作用,同時也較 易受大資金控制。總體上看,漲跌幅限制只能改變短期大盤和個股走勢,對中長 期市場的波動沒有太大的影響。

我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曾實行過無漲跌幅限制,但股價的暴漲暴跌現象 很難控制,出現過延中實業、申華實業、東北電等當日漲幅超過100%的情況,也 出現過西南藥業一日暴跌超過50%的情況,因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歷史上 也使用過0.5%-10%不等的漲跌幅限制。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1996年12月16日起,分別對上市交易的股票(含A、 B股)、基金類證券的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即在一個交易日內,除上市首日證券外,證券的交易價格相對上一交易日收市價格的漲跌幅度不得超過10%。投 資者在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證券時,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爲有效申 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爲無效申報。{更多股票知識請前往www.yuanfangcj.com(複製該網址前往瀏覽器打開)}

此外,自1998年4月起,中國證監會對實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票)的 漲跌幅限制爲5%。對於特別轉讓股票(PT類股票),限制其漲幅爲5%,跌幅則 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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