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由證券發行人、證券承銷商和證券投資者等3個對象組成。

(1)     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人是指爲籌措資金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政 府及其機構、金融機構、公司和企業,證券發行人是證券發行的主體,證券發行 是把證券向投資者銷售的行爲。

(2)     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商是指與發行人簽訂證券承銷協議,協助公開發行證券,藉此獲取相應的承銷費用的證券經營機構。它是連接證券發行人和投資 人的橋樑。在我國,股票和企業債券的公開發行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

(3)     證券投資者。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也是金融工具的使 用者。證券投資者類型甚多,投資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在於通過買賣證券價 格和時機的選擇,以獲取差價利潤;有的則是爲了長期投資以獲得高於銀行利息 的投資收益。證券投資者可分爲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等。{更多股票知識請前往www.yuanfangcj.com(複製該網址前往瀏覽器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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