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徵地拆遷律師團隊

嶽先生是山西省某村的一個普通農民。因爲該村的徵收項目,嶽先生的宅基地房屋被劃定在徵收範圍內。嶽先生多次與徵收方就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問題協商,但是協商的金額總是很低,遠遠低於嶽先生的心理價位。

爲了爭取合理的徵地拆遷補償,嶽先生找到了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團隊,委託了李吏民律師作爲代理人。

爲了調查清楚具體的徵地補償標準,在李吏民律師的協助下,嶽先生於2017年12月4日向當地某街道辦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書面公開相關征地入戶調查信息,徵地費用撥付明細等政府信息。但當地某街道辦收到申請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任何書面答覆。

在李律師的指導下,嶽先生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當地某街道辦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公開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案件審理過程中某街道辦主張:其作爲區政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且原告嶽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表不符合形式要求。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對於被告某街道辦的上述說法,李律師逐一進行了駁斥。

首先,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是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也是某街道辦掌握的信息,其應當予以公開。

其次,嶽先生郵寄的《信息公開申請表》形式和內容都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7版)第二十條的規定。再次,某街道辦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因此,被告某街道辦的行爲屬於行政不作爲。

經過法庭審理,一審法院採納了李律師的主張,並判決確認某街道辦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嶽先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予以答覆的行爲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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