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8號文)。該政策在“18號文”與“4號文”的基礎上有哪些新的發展?對新時期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何指導作用?記者採訪了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副理事長於燮康。

《中國電子報》:在您看來,新政有哪些新特點?

於燮康:從2000年開始,國家按照每十年一個週期,已經連續出臺了三份關於鼓勵集成電路和軟件產業發展的政策。可以說政策的力度在逐步加大,鼓勵和優惠的範圍更加寬泛,措施也更加得力。這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發展集成電路產業長期和高度重視,表明我國牢牢把握現代信息技術的核心關鍵,建立水平先進、體系完整、自主可控的集成電路工業體系的意志和決心。科技發展決定國家競爭力是當代社會的主要特徵,集成電路和軟件是現代信息技術當中的兩大關鍵產業,解決了這兩大產業的高質量發展問題,將在現代化強國的建設征程中發揮關鍵性作用。

從文件的標題上可以看出具有明顯的新時代特徵。三個文件的標題分別用了“發展”、“進一步發展”和“高質量發展”不同的提法,分別代表了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所經歷的不同階段。在2000年我國集成電路處於建設和發展階段,進入2010年之後進入了以規模擴展爲特徵的快速發展階段,而從現在開始我國集成電路產業將進入以提高發展質量、培育形成全球競爭力爲目標的高質量發展階段。這也充分說明國家對於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重視程度和決心,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8號文中,對集成電路產業高質量發展中起到關鍵作用的先進晶圓製造企業(28納米)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分別給予十年和五年的免稅期,政策的優惠力度明顯加大,鼓勵作用也更加明顯。相信我國的集成電路產業在這種寬鬆良好的發展環境下,通過潛心發展、持之以恆、苦練內功,一定會有高質量的飛躍。

《中國電子報》:8號文對我國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有什麼指導意義?

於燮康:在新的政策中,強調了“要加強對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建設的指導,有序引導和規範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秩序,做好規劃佈局,強化風險提示,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這一條是專門講集成電路產業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一段時期以來,國內確有一些地區不顧當地條件、缺乏前期指導論證而盲目上馬的集成電路製造項目,部分項目出現資金問題,企業運營不順利,給項目所在地方造成了經濟損失,這一苗頭必須及時制止。因此,隨着政策的出臺,將會形成一系列對重大集成電路項目的規劃佈局和調控措施,強調秩序和建立規範的程序,使今後的產業發展更加科學、健康和有序。

通過對先進芯片製造企業和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特別優惠的稅收政策,一方面鼓勵企業特別是集成電路製造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步伐,儘快趕上國際先進水平;同時也引導各方面資源向重點企業集聚,促進一批重點設計企業做大做強。從全球半導體產業的發展過程可知,決定產業綜合實力並不在於企業數量的多少,數量不多的大型企業佔據市場大部分份額。通過政策引導,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全球競爭實力的企業,是提高下一階段發展質量的關鍵之一。

8號文在投融資環境、人才培養、知識產權等方面與以往文件相比有了更多的論述,推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很強的具體措施,在營造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環境方面給出了指導意見。以投融資政策爲例,提出利用國家地方投資基金支持產業發展,鼓勵建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以適應集成電路行業高風險的特點,支持和鼓勵集成電路企業運用資本市場的創業板、科創板等不同渠道進行融資,並暢通原始股東的退出機制。這些措施的出臺將激發各方面投資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積極性,爲產業發展營造寬鬆的資金氛圍。

《中國電子報》:新政策可以給集成電路企業帶來哪些實質性利好?

於燮康:主要反映在全社會對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熱情和支持程度不斷提高,稅收政策更加優惠,產業發展環境更加完善,科技投入更加有保證等各個方面。

《中國電子報》:對於如何更好地推進新政策的實施,您有何建議?

於燮康:自國發(2011)4號文件發佈之後,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具體政策措施,促進了國家政策的落實實施。但由於這批政策已經實施了相當一段時間,其中因環境條件變化又對原政策進行了一系列修改增補。在國發(2020)8號文件頒佈後,也應該相應制定出臺一套全新的配套政策。對如何推進新政策的實施有以下建議:

1、應當儘快制定發佈相應的配套政策。儘快制定配套的實施政策。國發(2011)4號文件發佈後,2012年出臺了財稅〔2012〕27號文件,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規劃佈局內設計企業如何落實提出了具體規定,但對於集成電路封測企業、集成電路材料和裝備企業的支持直至2015年方纔發佈財稅〔2015〕6號文件,規定了政策落實的具體方法。6號文件出臺距離國發4號文件頒佈其中相隔了4年,致使封測、材料和設備企業的優惠政策遲遲不能落實。因此,建議在2021年所得稅清算匯繳之前,能夠頒佈完整的配套實施政策,使企業可以享受到2020年度的所得稅優惠。

2、關於政策碎片化問題。對於集成電路行業分爲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關鍵裝備和材料企業幾類,每個類別的條件和標準不完全相同。而且在國務院取消集成電路企業認定,改爲企業主動申請備案、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覈查後,原〔2012〕27號文件範圍內的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備案覈查,而〔2015〕6號文件範圍內的企業則由各省自行規定覈准辦法。由於各省對〔2015〕6號文件的落實進度不一致,造成在國發(2011)4號文件至今封測、材料和設備一直不能落實享受政策的問題,影響了企業積極性。爲鼓勵全行業均衡發展,提高政策落實效率,建議可以參照軟件行業的作法,對企業的類型可以不必分的過細,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間;其次,應當在同一個文件中規定各類企業的衡量標準和落實辦法,保證各類企業都可以享受到國家的鼓勵政策;同時,儘可能手續簡便化,減輕企業負擔,使政策真正能夠體現出鼓勵和推動產業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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