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西一男子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獲刑4年)

中新網太原8月6日電 記者6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山西男子王某某,乘坐公交車未到站點,便要求司機停車遭拒後,不顧及車上乘客生命安全,強行搶奪方向盤和司機發生撕扯,隨後司機報警。對此,山西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宣判後,王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2月21日14時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晉城市城區鳳台街體育場附近乘坐車牌爲晉E71986的303路公交車回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當日15時許,公交車行駛至207國道澤州縣犁川鎮下鐵南村附近路段未到達公交車停車站點,王某某欲下車,要求公交車司機原某某停車,司機原某某拒絕停車。

王某某置公交車上28名乘客生命安全於不顧,衝到司機原某某身旁,強行搶奪原某某手中方向盤,致公交車失去平衡,迫使公交車向前行駛十多米後才強制停下,后王某某不顧公交車上乘客的指責仍和司機原某某糾纏,司機原某某被迫報警。

2020年5月26日,晉城市澤州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某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實施妨害安全駕駛行爲,對司機進行謾罵,並置公共安全於不顧,搶奪司機手中的方向盤,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其行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據悉,根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爲的指導意見》指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犯罪行爲,適用《刑法》第114條的規定。此外,上述《意見》還規定了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駕駛的7種從重處罰行爲,比如在夜間或惡劣天氣、在易發生危險或車輛密集路段、車輛載客10人以上或時速60公里以上、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在這些情況下,“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實施犯罪時公交車上乘客有28人之多,對被告人應從重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太原市杏花嶺公安分局三橋派出所民警楊蓉認爲,本案王某某的行爲雖然沒有造成具體的物質損失與人員傷亡,但是對司乘人員的生命安全及社會公衆的道路行駛安全帶來極大危險。正因爲這種危險狀態是現實的、具體的,事前並不能做到完全預知和防範,因此必須用刑法加以規制,讓違法行爲人付出高昂的法律代價,同時也對每一位參與到公共交通中的個人起到警示作用。(完)

netease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憲超_NN9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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