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於 平

2011年8月,雲南曲靖曾因鉻渣污染受到關注,當地土壤和水源均受到威脅。一個月後,環保組織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中國第一起由民間環保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據報道,近日,原被告雙方在法院組織下籤署的調解協議正式生效,終於爲此案劃上了一個句號。

按照這份調解協議:被告雲南省陸良化工實業有限公司承擔環境侵權責任,承諾在已完成的場地污染治理基礎上繼續消除危險、恢復生態功能,進行補償性恢復;就補償性恢復項目和原告因參與各項目驗收的必要費用支付人民幣308萬元;並承擔原告因本案訴訟發生的合理費用及案件受理費用。

一起公益訴訟,歷經九年拉鋸,該案從起訴到立案、從立案到兩次調解破裂、再到重回談判,可謂一路波折,使得原告環保組織備嘗艱辛。雖然最終的調解協議,並非環保組織最初想要的最佳結果,但在環境公益訴訟面臨多重掣肘、屢屢陷入泥淖的當下,能取得這樣的結果,已屬不易。

作爲中國環境公益民事訴訟第一案,曲靖鉻渣污染案的破冰意義不言而喻。與此同時,這起案件,也堪稱當下環境公益訴訟的一個樣本,對於類似案件有着豐富的借鑑價值。比如,這起案件的原告,除了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聯,還有原曲靖市環保局。雖然此舉意在緩解環保組織面臨的取證難、高額鑑定費等問題,但客觀上,環保部門的積極參與,一定程度上成爲了環保組織的後盾,改變了原告和被告雙方力量不對等的局面。這也給了我們啓示,在今後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地方環保部門的角色應該是怎樣的,應以何種態度參與和推動環境公益訴訟。

在曲靖鉻渣污染案的調解書中,還有一個容易被注意的細節:被告陸良化工應對“鉻渣堆存場西南側農田”承擔環境侵權責任,並進行調查與風險管控。污染企業對受害民衆承擔侵權責任,這在國內環境公益訴訟中還是第一次。

此前,國內雖然有不少公益訴訟勝訴或成功調解的個案,但是賠償資金大都會用在環境治理上,作爲具體受害者的當地民衆往往一無所得。毫無疑問,此次曲靖鉻渣污染案的調解結果,爲環境公益訴訟打開了新思路,增進了公益訴訟的“人本”內涵。

不過,儘管這起環境公益訴訟第一案,有着破冰意義和獨特的樣本價值,但是,此案也再次充分暴露出公益訴訟的種種尷尬和困境。其中第一位,就是取證難。在環保組織的取證中,污染企業各種不配合。其中有一次,自然之友一行人從北京到曲靖進行現場取樣鑑定,卻因爲被告的不配合而終結。“沒有這麼慘過,下着小雨,滿腳泥濘,我們一行人從北京折騰到雲南,最後無功而返”,當事人的這份回憶,至今讀來依然讓人辛酸。

另一項公益訴訟的共同困境,是高額鑑定費。曲靖鉻渣污染案的整體鑑定費用,高達300萬左右。自然之友作爲國內數一數二的民間環保組織,一年的總收入也不過如此。如此高昂的鑑定費用,讓環保組織如何承擔得起?如果不是因爲鑑定費這個攔路虎,這起環境公益第一訴,也不會延宕9年之久。鑑定費的困境不破解,就會有更多的環境公益訴訟面臨“打不起”的難題。

可見,環保組織參與公益訴訟,仍然缺乏有力的支持機制,訴訟雙方資源、力量嚴重不對等。而這,正是亟需改變的現實。曲靖鉻渣污染案雖然已經畫上句號,但這起案件,也應成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改革起點。只有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建立資源支持機制,解除環保組織的後顧之憂,環境公益訴訟才能輕鬆上陣,而不至於陷入耗時漫長的持久苦戰。(於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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