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爲一種法律事實狀態所引起的相關法律關係的變化。那麼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哪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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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主要有哪些,是什麼?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解答:

公司解散的效力:

1、公司即將消滅,依法必須進入清算程序;如果是合併分立導致的解散,也必須依法處理現有的債權債務。

2、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繼續經營業務,只能在清算範圍內從事活動。

3、未到期的公司的債權債務視爲已到期,由清算組進行清理。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普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宋長黎律師補充:

根據法律規定,提起公司解散糾紛案件的原告應當是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我國法律僅要求股份公司必須“同股同權”,所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表決權並不必然與登記的股權比例一致。尤其在當前註冊資本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可通過章程設計與認繳比例不同的表決權,如約定按實繳比例行使表決權。因此,審查此類糾紛中原告的主體資格,應對登記的股權比例與公司章程一併審查。

由於公司解散之訴的結果涉及公司債權人等第三方利益,隱名股東又缺乏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權證明,法院原則上應當要求其先提起股東資格確認訴訟,使自己成爲顯名股東後再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訴訟。即便其他股東對該隱名股東身份均不持異議,法院也需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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