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時間以來,許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六條規定要求的36%利率紅線還完款的借款人在拉徵信的時候發現自己卻還在“欠款”的狀態,這就讓借款人感覺到非常的以後,借款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紅線還款等於是在法律上已經合同履行完畢了,但是爲什麼這些P2P網貸平臺依舊能將已經償還完的借款人上傳到徵信系統上呢?

而這個問題不僅僅困擾着所有按照法定利率紅線償還完債務的借款人,甚至還困擾着長期以來從事法律工作的工作人員,因爲償還36%利率紅線等於說已經是最高的還款利率標準了,而且相關部門爲此還發布《規定》來進行進一步的規範明確,但是我們不明白的是,明明有着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爲什麼這些P2P網貸平臺卻不執行呢?

說句實話,按照《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P2P網貸平臺綜合年化利率是不得超過36%這個利率紅線,而其中包括了審覈費、管理費、保險費、月管理費、會員費、砍頭息等等收費項目,其實這個問題對於目前的P2P網貸市場來說,利率規定的非常明確,也就是說P2P網貸平臺超36%利率紅線就是高利貸,而超過36%以上的利率屬於無效利率部分,如果借款人要求返還也能受到人員法院的支持。

但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衆多P2P網貸平臺在借款人償還完36%利率紅線以後至今還在催收36%以上的無效部分,我們綜合分析了50多位借款人的還款賬單以及還款的利率標準後發現,這些借款人還款利率基本是都高於36%利率紅線以上,有的借款人還款的綜合年化利率都高達100%以上,按理說,借款人要求P2P網貸平臺返還無效不部分的利率是無可厚非的,因爲這些錢對於借款人來說更是血汗錢,有的借款人因爲償還P2P網貸平臺的債務面臨的不僅僅是債臺高築,甚至有些還被他們委外催收機構非法討債行爲搞的“妻離子散”和一無所有。

所以說,不管是現在正在急着收回資金的出借人人來說還是對於已經在法律上償還完債務的借款人來說缺的就是一個法律上的一個保障,因爲對於出借人來說,他們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借款人償還本金以及符合法律規定利率的債務這是最基本,而借款人綜合年化利率高於36%的要求P2P網貸平臺返還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值得一提的是,借款人在還款完法定利率36%利率紅線以後,不僅僅和P2P網貸平臺解除了法律上的合同關係,甚至和借款人借款的關聯性出借人從法律上來說也沒有任何的關係了,因爲借款人已經按照法律條款將這個合同履行完畢,但是至於這個合同有效無效那麼這就是P2P網貸平臺的問題了,因爲在法律上履行完合同義務之後就代表着在法律規定的利率範圍以內已經償還了出借人出借的資金了。

綜上所述,這部分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紅線還完以後,P2P網貸平臺就沒有任何的權利去將借款人上傳到徵信系統上,因爲借款人、出借人以及P2P網貸平臺三方的電子合同合法的標準就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

而主要的是,P2P網貸平臺目前對於借款人催收36%以上的無效債務等於說就是“敲詐勒索”,因爲本身36%以上的無效債務本身就不受到法律保護,而且人民法院還支持借款人向P2P網貸平臺追回這部分的債務,所以說,P2P網貸平臺繼續催收36%以上的無效債務中實施的所有手段都存在非法討債的問題所在。

況且說,徵信系統本身都是建立在一個公正公平的基礎上的一個收集信息的平臺,而收集的唯一標準就是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收集的標準,而不是借款人都按照法律利率償還完貸款了,但是因爲36%利率紅線這部分無效債務沒有償還,就被P2P網貸平臺上傳到徵信系統上,難道徵信系統這樣不就成爲了P2P網貸平臺實施犯罪的“工具”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筆者寄語:我們相信法律會秉承着公正公開的角度來保障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們也相信徵信系統依舊像以前一樣秉承着公正公開的角度來合法的收集金融消費者以及合法公民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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