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一起侵害名譽權糾紛。

案件回顧

爲泄憤發布侮辱誹謗性語言

因爲業務發展需要,張某將公司的洗車精洗美容業務承包給李某,後雙方在合作中出現了矛盾。2019年6月16日-17日,爲了泄憤,李某相繼在自己朋友圈發佈了對張某涉及侮辱性、誹謗性語言,其中一條還貼出了張某的照片。據悉,李某發佈的朋友圈對微信號內所有好友公開發布的,發佈該朋友圈時他的好友人數有七百人左右。

被告上法庭

張某發現後認爲李某的行爲有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遂於2020年1月13日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刪除發佈的侵犯名譽信息,並在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法院判決

近日,法院經審理,判決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開發布微信朋友圈向張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發佈的道歉內容至少保留十日。

公開道歉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發佈道歉消息。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爲人行爲違法、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辱罵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小編提醒

這些內容一定不能發!

1、謠言

在未掌握真實情況前,一定不可盲目散佈、轉發謠言。對未經覈實的信息,不要隨意轉發,更不要故意“杜撰改編”,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故意傳播、散佈謠言信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懲。

2、罵人

如今,微信朋友圈就像是我們的“日記本”,記錄着我們生活中的點點滴滴,越來越多的人會在微信朋友圈上分享開心的事、吐槽不爽的事…….但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裏罵人,那可是會給自己惹來麻煩的。嚴重時,甚至構成違法行爲。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在網上發佈言論也要注意謹言慎行!

來源:綜合網絡

編輯:陳曉林

審覈:胡海燕

複審:林慧 劉書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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