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維護贛江峽江段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生態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峽江水警依法嚴厲打擊整治轄區水域非法捕撈違法犯罪行爲,8月12日成功破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人。

2020年6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周某風(47歲,江西新幹縣人)夥同周某林(54歲,江西新幹縣人)等人駕駛漁船串至在峽江縣仁和鎮烏口段贛江水域禁漁區內採取電魚的捕撈方式,非法捕撈草魚等魚獲物20餘公斤。

目前,犯罪嫌疑人周某風、周某林二人已被峽江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非法電魚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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