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社會,因爲受到了傳統封建思想的禁錮,女人的地位普遍都比較低,女人們不但要遵循三從四德,還要受到行爲上的限制,大部分女性都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老老實實的待在家裏。如果說中國歷史上哪個朝代比較開放,那一定就是唐朝。

唐朝屬於開放型社會,因爲它正是封建社會的繁榮期。唐朝不僅在政治,民族,和對外關係上持開放態度,就是在民間的俗禮和男女之間的感情婚姻方面,也是很開放的。因此,女人在社會中的地位稍高,對貞潔的觀念也沒有那麼重視。

唐朝的男人和女人,在選擇對象和追求婚姻時,是非常大膽的。唐朝律法上記載:“如果男女之間私自建立的婚姻關係,未經過雙方家長的同意,法律上也是認可的,只有未成年人才不允許”。其實這已經是算是自由戀愛了,在唐朝以後的朝代中,這種“自由戀愛”是難以想象的。

而且唐朝的離婚率也非常高,離婚再嫁也並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更不會被社會所不齒。唐朝律法對離婚也有詳細的記載,第一種叫做和離,夫妻雙方關係不和睦,可以自願離異,也就是現在的協議離婚。

第二種是促裁離婚,禮記上有休妻的七條理由,即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有惡疾,多言,盜竊。如果女人觸犯了某一條規定,男人就可以名正言順地休妻,但是唐朝的規定是,女方家中有喪事未過三年的不能被休,娶時貧賤,現在富貴的情況也不能休妻,無家可歸的女人也不能休。

第三種就屬於強制離婚了,不管男女個人或者他們的家族,觸犯了不赦之罪,他們可以斷絕之間的關係,強制離婚,如果哪一方不肯離婚,還要接受懲罰。

中國古代社會,所有關於男女婚姻的律法,都不言而喻,本質就是加強封建制度,鞏固家庭中的夫權。在女人從一而終的封建社會,唐朝能以法律的形式,讓男女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實屬不易,也是世所罕見的。唐朝對離婚再嫁的女人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和約束,這也說明唐朝的婚姻制度也非常的自由。

女人離婚再嫁,在唐朝不算是失節,也不會遭到社會中的非議。唐朝的公主們再嫁,甚至三嫁的非常多,唐肅宗時期,公主再嫁或者三嫁者近三十人。唐朝皇家的婚嫁禮法尚且如此,可見民間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尺度該有多寬鬆了。

縱觀中國歷史,女人都被“從一而終”或者“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禮法,牢牢的束縛。而唐朝能夠放寬男女的戀愛追求和婚姻自由,已經非常的難能可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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