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億歐網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小米衛浴與小米科技4件“MIUI”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作出判決,駁回小米衛浴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小米衛浴4件“MIUI”商標宣佈無效。

據瞭解,小米衛浴公司於2014年4月3日註冊成立,經營範圍涉及生產、加工、銷售衛浴潔具配套產品、五金製品及配件、傢俱、陶瓷製品、日用品等。小米衛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於2012年3月5日提交了第16493289號“MIUI”商標的註冊申請,2016年6月7日被覈准註冊使用在滅火器、計步器等第9類商品上;2013年11月25日,王某某提交第13595158號、第13595159號“MIUI”商標註冊申請,2015年2月28日分別被覈准註冊使用在家庭用陶瓷製品、垃圾桶等第21類商品與傢俱、竹木工藝品等第20類商品;2014年4月14日,王某某提交了第14368244號“MIUI”商標的註冊申請,2015年5月28日被覈准註冊使用在金屬水管閥、普通金屬藝術品等第6類商品。經覈准,王某某將其提交註冊申請的上述後3件“MIUI”商標轉讓予小米衛浴公司。

2018年1月中旬與2月初,小米科技公司針對小米衛浴4件“MIUI”商標(下統稱涉案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審理認爲,小米科技先註冊的“MI及圖”商標且經過大量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涉案商標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宣告4件涉案商標無效。

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爲,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的商標註冊行爲存在明顯複製、摹仿、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的惡意,這種搶注行爲侵犯了他人在先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由於自身經營產品的多樣化,其在註冊“MIUI”系列商標時緊緊圍繞自身的經營範圍,適當擴張商標覈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具有一定合理性;小米科技公司的“MIUI”系列商標在移動終端、操作系統等產品上的知名度不能成爲涉案商標“MIUI”獲得註冊的障礙,其並非通過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註冊管理秩序。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小米衛浴公司與王某某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註冊了大量商標,其中除涉案商標外,還包括“小米”“XIAO MI”“MI”“小米之家”“米優”“七牧王”等衆多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其行爲已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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