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河北一涉毒人員在公安局內跳樓身亡,四輔警被判濫用職權)

河北涉縣公安局四名輔警在辦理一起涉毒案件時,超越輔警職權且違反法定辦案程序,導致一名涉毒人員被帶回公安局後,在脫管狀態下跳樓身亡。案發後,涉縣公安局向該涉毒人員家屬支付了128萬元國家賠償金。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相關裁判文書顯示,上述四名輔警均被判處構成濫用職權罪。其中,一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另外三人分別被判三至五個月拘役,此三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但被駁回。

涉毒人員公安局墜亡獲賠128萬元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本案涉案四名輔警包括,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輔警陳方鈺和李劍波、該局督查大隊輔警王曉靜、該局鹿頭派出所輔警申建俊。四人均因涉嫌濫用職權罪,於2019年3月25日被涉縣檢察院取保候審。

陳方鈺於2019年8月22日被安陽市公安局北關分局抓獲,2019年8月26日被執行逮捕;李劍波於2020年1月31日主動到公安局投案,當日被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申建俊於2020年1月24日被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9年4月25日,涉縣檢察院以王曉靜犯濫用職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因王曉靜在逃,法院決定中止審理,2020年4月23日,王曉靜投案自首。

涉縣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8月5日12時30分許,涉縣公安局環境安全保衛大隊原臨時工作人員李某1將其弟李某2提供的涉毒線索告知王曉靜,王曉靜電話告知該局國保大隊輔警陳方鈺,並隨即聯繫該局巡特警大隊政府中隊隊長楊某協調警力,並稱巡警只負責把涉毒人員帶回公安局,不需要看管涉毒人員。

楊某根據王曉靜的要求,安排三名巡警協助將兩名涉毒人員帶回公安局後離開。此後,王曉靜又聯繫申建俊讓其協助陳方鈺等人蔘與該涉毒線索。

當日13時許,陳方鈺、李劍波與三名巡警趕到龍湖佳苑小區,經李某1、李某2現場指認,在小區門口將涉毒人員張大強、申某二人控制後,帶回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四樓辦公室,之後三名巡警離開。

陳方鈺、申建俊在四樓辦公室先後對張大強、申某進行詢問並記錄。在得知張大強位於龍湖佳苑小區的住處還有一名涉毒人員劉慧霖後,陳方鈺和申建俊前往龍湖佳苑小區將劉慧霖抓獲,並帶回縣公安局。此時,只有李某2和張大強在六樓值班室,張大強沒有公安工作人員看管,處於脫管狀態。之後,張大強從六樓值班室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

2018年8月27日,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從送檢的張大強血液和尿液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當年9月13日,經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鑑定人張大強符合高墜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同年9月27日,涉縣公安局因“未盡看護職責,導致張大強墜亡”,向張大強家屬支付128萬元國家賠償金。

超越職權違反辦案程序

國保大隊職責系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但涉縣公安局國保大隊輔警爲何會參與辦理涉毒案件?該大隊大隊長鬍某以本案證人身份向法庭做出解釋,“因爲局裏‘兩打兩控’活動給國保大隊下達過涉毒方面任務數。”

胡某證言顯示,“2018年8月5日13時10分,輔警陳方鈺給我打電話說,局裏紀檢督查科的王曉靜有一個吸毒的線索,準備去看看,我說那你先看看吧,我問他除了你還有誰參加,陳方鈺說巡警隊有人。我同意陳方鈺去看看王曉靜提供的吸毒線索就是去了解一下這個吸毒線索真不真,因爲局裏‘兩打兩控’活動給國保大隊下達過涉毒方面任務數。我同意陳方鈺去了解這個吸毒線索時,沒有向陳方鈺交待過什麼注意事項,也沒有向分管領導請示彙報過。陳方鈺等人從現場帶兩名吸毒人員回公安局時,沒有向我請示彙報過。”

張大強墜樓時,和他同處一室的是提供張大強涉毒線索的李某2。李某2證言顯示,他和公安局人員從抓捕現場回到公安局後,在六樓的值班室玩了一會手機就睡着了,“醒來後,我發現就我跟張大強兩個人在房間。我從手機上看了會電視劇,大概過了四五分鐘,張大強突然一拳打在我左眼上,又朝我的頭打了幾拳,我站起來後,張大強一腳把我踹倒在地上,等我爬起來後我看見張大強正從窗戶往下跳,我就跑過去去拉他,當時沒有拉住。張大強跳樓後,我從該值班室出來,一邊下樓,一邊喊人,沒有人安排我在六樓看管嫌疑人,我在公安局六樓宿舍停留是爲了有人能把我送回去。”

涉縣法院審理後認爲,王曉靜身爲輔警,在獲取涉毒案件線索後,將該線索交於輔警陳方鈺,其違反法定辦案程序超越其輔警職權協調三名巡警和鹿頭派出所一名輔警(同案犯申建俊)共同參與辦案。其行爲與相關輔警違反法律規定辦案,並出現一人墜亡的嚴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人陳方鈺、李劍波身爲涉縣公安局輔警,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輔助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工作,但其違反相關規定,在沒有公安民警參與的情況下,未辦理法律手續,對嫌疑人員進行了強制傳喚、詢問和搜查等案件調查取證行爲,並違反規定,在非辦案區域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詢問結束後也未在法定地點對嫌疑人員採取法定強制措施進行看管;被告人申建俊身爲輔警,違反辦案程序,在未向本單位領導請示彙報、未經領導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參與其他部門辦理的案件,在非辦案區對嫌疑人員進行訊問,未保證被訊問人員的人身安全。

涉縣法院認爲,四被告人造成一名嫌疑人在脫管狀態下墜亡的嚴重後果,因本案國家賠償死者親屬128萬元,致使公共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四被告人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2019年12月24日,陳方鈺被判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2020年4月22日,李劍波、申建俊均被判犯濫用職權罪,李劍波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申建俊被判處拘役三個月。陳、李、申三人均提起上訴,但被駁回。

2020年7月29日,王曉靜亦被判處犯濫用職權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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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國傑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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