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鄞州法院向三名被认定为行政滥诉的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上述人员近期提起的一系列行政案件均不予登记立案。

据介绍,由公、检、法、司四家单位对行政滥诉人员进行联合甄别与规制,在全省尚属首次。

3人4年行政诉讼179次

2020年5月,鄞州法院在审理夏某、胡某、王某三原告诉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系列案件中,东钱湖镇政府就夏某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向鄞州法院提出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甄别的申请。

东钱湖镇政府申请认为,自2015年9月开始,夏某、胡某、王某3人,反复多次向宁波市各级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就答复内容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继续申请再审,直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及检察监督,严重影响到了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

鄞州法院经审查后发现,3人4年竟行政诉讼了179次!

其中,自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夏某共向浙江省三级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12 件。其中一审案件57 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45 件、涉及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12 件。上述案件中,除涉及夏某房屋被他人破坏一事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相关外,其他行政诉讼事项如村标准厂房建设、东钱湖镇某小区车位改建等,均与夏某自身权益并无直接关联。

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胡某向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16 件,案件类型主要为政府信息公开。

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向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二审及再审行政案件51 件,其中一审案件22 件,涉及政府信息公开19 件,涉投诉举报及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 件。

鄞州法院综合衡量三原告提起的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均系涉及东钱湖镇各村征地拆迁事项、财务审计事项等,与此前申请事项相类似,上述事项均与三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不具有直接关联。

法院首次召开联席会议

三原告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以所谓的“保障知情权”为由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而三原告在这些案件中实质上并无值得运用司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该行为已经超越了《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范畴,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超越了权利行使的界限,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涉嫌构成诉讼权利的滥用。在此情形下,法院已无需对涉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为此,鄞州法院联合辖区内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单位率先在全省构建联合甄别、规制滥用行政诉权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就上述夏某、王某、胡某等人是否构成行政滥用诉权进行联合甄别和规制。

会上,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听取了东钱湖镇政府、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关于夏某、胡某、王某三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讼起诉权的情况报告,听取了三原告所在村(社区)的干部代表意见,并征求了参加会议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会议一致认为,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行政诉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制止滥用诉权等行为。夏某、王某、胡某等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已经构成滥用行政诉权,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纳入滥用行政诉权人员名单。

对目前涉及三人的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裁定驳回起诉。对今后上述三人提起的类似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检察监督的,将不予处理。对于提起的其他申请,要求上述三人做出合理说明,否则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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