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次向賓館一女子房間噴“迷藥” 被起訴
(原標題:被起訴!陝西一男子3次向賓館一女子房間噴“迷藥”被抓現行)
中國檢察網8月21日消息 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公開起訴書:榆林一男子在賓館住宿期間,三次向賓館另一女子房間噴“迷藥”意欲將被害人迷暈後對其實施強姦,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提起公訴。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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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榆區檢刑檢刑訴〔2020〕451號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321995********,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子洲縣**鎮**村,現住榆林市榆陽區**路**小區**號樓**單元**室,無業。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強姦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刑事拘留,報經本院批准後於同年4月30日被依法執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陽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某某某在榆陽區牌樓中巷馨和賓館202房間住宿期間,向該賓館215房間門口內噴“迷藥”意欲將被害人鄭某迷暈後對其實施強姦,併購買避孕套。被告人某某某在215房間門口第三次噴灑“迷藥”並等待迷藥起效時被被害人鄭某發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可疑物品兩瓶等物證;
2.住宿記錄、諒解書等書證;
3.證人高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鄭某的陳述;
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某某某爲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而製造條件,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預備)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靜
檢察官助理:賀繼財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