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是否一定无效,检察官求教民法专家

遗嘱效力之惑解决了

罗涛 郭勇辉

程大山的大姑妈程凤去世前,曾留下一份代书遗嘱,遗嘱中载明房产三分之二给程大山,三分之一给程凤的两个亲妹妹,程雪和程花。两名见证人刘三和周晓静在代书遗嘱上也签了字。当时,程大山还对代书遗嘱的过程录了两段视频,一段视频中,程凤神志清楚、口齿清晰地表达了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大头”给程大山,“小头”给程雪和程花的意愿。另一段视频显示的则是程凤的另一位侄子程小二向全家人及两名见证人宣读程凤的代书遗嘱,程凤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的过程。视频中,程雪、程花都在场。

然而,当程大山拿着遗嘱到法院请求确认效力时,法院却判决遗嘱无效。程大山申诉至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视频录像证明了遗嘱的真实性,而且立遗嘱时程雪、程花都在场,那法院为什么还判这份遗嘱为无效遗嘱呢?原来,代书人张小雨没有在遗嘱上签字,同时,代书遗嘱也没有落款日期。而从视频上看,两名见证人仅在宣读遗嘱时在场,没有证据证明代书人、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

对此,检察官联席会议上也有两种意见。有人认为,代书人没有签名,也没有落款日期,本案代书遗嘱在法律形式上是不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件的司法解释也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但也有人提出,本案代书遗嘱虽然有瑕疵,但是结合两段视频,体现了程凤的真实意思,代书遗嘱有效,法院判决错误。

为此,检察官专程求教于上海政法学院王康教授。

“你们所持的两种不同的观点,恰恰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办案思路。一种是遗嘱要式主义,一种是实质公平主义。这两种思路都没错,关键是在不同的办案语境中如何正确运用。从要式主义看,代书遗嘱有它的特殊性,因为遗嘱人在意思上或者行动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它本身并不是遗嘱人自书,遗嘱人意思在被传达的时候容易被曲解、变形,因此,为确保遗嘱内容能够真实代表遗嘱人的意思,且不被他人伪造、篡改,法律必须对代书遗嘱以最严格的要式要求。不符合要式条件,当然无效,这也是目前许多法院的做法。而从实质公平角度看,代书遗嘱虽然属于要式行为,但是要式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形式来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遗嘱体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则不能以形式上的瑕疵来否定遗嘱的效力,否则,就是对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违背。”

“回到本案的效力问题,我认为是有效的。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属于对个案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普遍性,而且那个案件与本案事实有很大不同,不能以个案的回答硬搬到其他所有类似案件中。其次,本案中虽然代书遗嘱形式上稍有欠缺,但两段视频都可以看出是程凤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代书遗嘱内容本身合法,现在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际上已经弥补了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第三,你们刚才还提到一个关键事实,由于程凤子女去世得早,程凤及其丈夫一直以来都是程大山照顾,丧葬事宜也是由程大山操办,因此,由程大山继承程凤房产的大部分不仅符合程凤的真实意愿,也符合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法律逻辑和生活逻辑,亦符合社会期待和普通人的正义情感。

话别王教授,检察官脚步轻快地走在回程的路上,来时心中的疑惑一扫而空。最终,该案经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专家简介

王康 法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民法方法与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法律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副会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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