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之繁重者,酌今昔而減之。 ——《治平篇》

合理的賦稅制度,應當在保障國家稅收之餘,充分考慮到百姓的實際負擔。當現有的賦稅制度,不再與實際民情相匹配時,調整賦稅制度就是當務之急。唐德宗年間,由於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嚴重,唐初推行的租庸調製給百姓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在宰相楊炎的提議下,意圖減輕百姓負擔的“兩稅法”應運而生。

爲什麼要推行“兩稅法”?

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 ——陸贄

唐朝初年起一直推行的是租庸調製,這項制度與均田制有密不可分的關係。租庸調製是以人丁數量爲計稅依據的,而徵稅多寡並不關注納稅者本身的貧富程度。唐初均田制盛行時,百姓也以人丁數量分配“授田”,租庸調製並沒有給百姓帶來過重的負擔。但唐中葉國家失去了對土地有效分配的能力,均田制瓦解後大量百姓並無以人丁而分配的“授田”,卻要承擔以人丁而計稅的稅負,底層民衆生活苦不堪言。

唐德宗年間嚴重的土地兼併問題,使得大量百姓失去了土地,而單純以人丁數量計稅的租庸調製,不僅無法滿足國家財政需求,而且對底層百姓產生了過重的賦稅壓力。宰相楊炎推行了以財富多寡爲計稅依據的“兩稅法”,意圖通過實際田畝佔有量作爲計稅依據,減輕底層百姓賦稅壓力,緩解唐王朝財政壓力。

“兩稅法”究竟是什麼?

戶無主客,以見居爲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爲差。 ——《新唐書.楊炎傳》

“兩稅法”與租庸調製最大的區別在於,一改按人丁數量計稅,根據財富、田產多寡的方式進行徵稅。“兩稅法”主要內容包括:其一,稅收指標由中央政府攤派,各級州縣進行分攤;其二,廢除租庸調製下的所有繁雜稅款,簡化稅種;其三,根據田產、財富多寡進行徵稅;其四,一年之中在夏、秋兩季進行徵稅;其五,對於居無定所的商人,要對所在州縣納稅。

“兩稅法”制定的社會背景,是唐中葉之後土地兼併過於嚴重,全國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士族、豪強、富商之手。租庸調製以人丁數量計稅,沒有或只有少量田產的百姓無力承擔繁重的賦稅,而掌握海量財富的豪強、富商卻承擔很少的賦稅義務。不僅使得底層民衆窮困潦倒,國家稅源也得不到有力保障。

“兩稅法”推行之初以財富、田產多寡計稅,緩解了底層民衆的賦稅壓力,對於恢復生產秩序具有積極作用。而且佔有大量土地的豪族、富商,成了稅負的實際承擔者,對於保障國家財政安全具有不錯的效果。“兩稅法”不僅擴大了徵稅對象,而且也徵收了大量的商業稅,擴大了稅源的“兩稅法”,很好地改善了唐德宗年間的財務狀況。

自武周時期起,唐王朝快速增長的人口和嚴重的土地兼併現狀,一步步瓦解了均田制。大量喪失土地的百姓承受稅負能力快速下降,以人丁爲計稅依據的稅賦政策不再適用。而以財富多寡爲徵稅依據的“兩稅法”,更加符合封建土地體系徵稅實際情況,爲宋代之後的兩稅法奠定了理論基礎。

利國利民的“兩稅法”爲何以百姓不堪重負而收場?

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依託豪強,以爲私屬。有田之家,坐食租稅,貧富懸絕,乃至於斯。 ——《陸宣公全集》

以財富、田產多寡爲徵稅依據的“兩稅法”,一方面減輕了底層民衆的壓力,但另一方面也加劇了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兼併現象。徹底土崩瓦解的均田制,使得百姓喪失了最後的依仗,大量百姓喪失田地淪爲了佃農、家僕。沒有了賴以生存的土地,他們只能選擇依附豪強、富商,而享有大量田產的豪強,則不斷開始了下一輪的土地兼併。越來越多的百姓淪爲佃農,而豪強的土地越兼併越多,週而復始百姓困頓不已。

此外各級官員在“兩稅法”之外,增加大量的雜稅,也使得百姓的賦稅壓力不斷增加。爲了更圓滿地完成中央政府分攤的稅負指標,他們私自加增了許多私稅,比如:“間架稅”、“除陌錢”等等。爲了如期達到,乃至超量完成中央政府的賦稅指標,以達到平步青雲的目的,他們私自制定的繁瑣雜稅,使得百姓苦不堪言、怨聲四起。

而且“兩稅法”以貨幣爲計量單位,大量的錢幣由民間流入官府,使得市場上銅幣稀缺,穀物、布匹價格大幅度縮水。而面對錢重物輕的現狀,百姓就需要繳納更多的穀物來抵消稅額,實際上承擔了更重的稅賦壓力。比如:最初百姓上繳一匹絹,可以抵消3200多錢的稅負,貞元十年,同樣的一匹絹,就只能抵消1500錢。甚至最嚴重的時期,“兩稅法”下百姓要繳納2——3倍實物,抵消同樣的貨幣稅額。

楊炎推行“兩稅法”的初衷是緩解底層百姓負擔,穩定國家稅源,但實際執行時偏差過大,不過30年便因民怨沸騰而不了了之。在此期間,封建土地私有制中嚴重的土地兼併問題,以及錢重物輕的問題,將“兩稅法”推向了末路。

參考資料:

《舊唐書.德宗紀上》、《新唐書.食貨志》、《唐代兩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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