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督导组鲍某某涉嫌性侵韩某某案调查情况通报。通报称“经全面深入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但是“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同时,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随后,北京市司法局发布对鲍某某及相关律所违法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北京市司法局确认,鲍某某于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变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在企业任职,2006年取得外国国籍后隐瞒不报仍以专职律师身份执业,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我局依法对鲍某某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经研究,司法局认为鲍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违法情形,属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0年9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吊销鲍某某的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鲍毓明之前的朋友圈,我们知道他还计划着在国内召开新闻发布会。但是不好意思,中国不欢迎你。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通报刚刚通报称“经司法行政部门调查,美国人鲍某某在华期间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公安部决定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对鲍某某驱逐出境决定。”因此,鲍毓明,请你立即离开中国。

在此,我们想跟大家分享一下给予鲍毓明驱逐出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鲍毓明属于外国人,因此适用本条规定。该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也就是说,鲍毓明最近十年内不得进入我们国家。我们不欢迎他进入我国,希望他永远也不要回来了。如果想回来,请先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的事实,接受刑法的严惩。

需要说明的是,驱逐出境还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我国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不过很遗憾,当前的证据还不能证明鲍毓民构成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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