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督導組鮑某某涉嫌性侵韓某某案調查情況通報。通報稱“經全面深入調查,現有證據不能證實鮑某某的行爲構成性侵犯罪。”但是“鮑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韓某某的情況都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收養和被收養條件,且在自認爲韓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況下,仍以“收養”爲名與韓某某交往且與其發生性關係,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應當受到社會譴責。”

同時,調查中發現的鮑某某涉嫌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況,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隨後,北京市司法局發佈對鮑某某及相關律所違法違規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北京市司法局確認,鮑某某於2005年5月由天津某律師事務所變更到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執業,長期在企業任職,2006年取得外國國籍後隱瞞不報仍以專職律師身份執業,涉嫌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我局依法對鮑某某涉嫌違法違規行爲立案調查。經研究,司法局認爲鮑某某的行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的違法情形,屬於《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爲處罰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2020年9月11日,我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吊銷鮑某某的律師執業證書。

根據鮑毓明之前的朋友圈,我們知道他還計劃着在國內召開新聞發佈會。但是不好意思,中國不歡迎你。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通報剛剛通報稱“經司法行政部門調查,美國人鮑某某在華期間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根據我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公安部決定對鮑某某驅逐出境。山東省煙臺市公安局依法執行對鮑某某驅逐出境決定。”因此,鮑毓明,請你立即離開中國。

在此,我們想跟大家分享一下給予鮑毓明驅逐出境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條規定“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權益。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社會公共秩序。”鮑毓明屬於外國人,因此適用本條規定。該辦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爲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也就是說,鮑毓明最近十年內不得進入我們國家。我們不歡迎他進入我國,希望他永遠也不要回來了。如果想回來,請先投案自首,主動交代犯罪的事實,接受刑法的嚴懲。

需要說明的是,驅逐出境還可以作爲一種刑罰手段。我國刑法第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不過很遺憾,當前的證據還不能證明鮑毓民構成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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