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遼寧一干部受賄兩百餘萬獲緩刑:93萬系父母過世所收禮金)

遼寧省朝陽市一名時任縣領導的父母去世之際,當地近40名官員、企業老闆送上萬元禮金,總數達93萬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趙小宏受賄罪二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上述內容。因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兩百餘萬元,趙小宏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二審改判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公開資料顯示,趙小宏,男,1969年1月出生,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他早年曾任朝陽縣交通局局長、黨委書記,朝陽縣副縣長,朝陽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2013年調任朝陽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主任,此後還擔任過朝陽市政府副祕書長,朝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等職。

2019年5月,趙小宏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喀左縣監察委員會留置,同年8月被刑拘、逮捕,並開除公職。

澎湃新聞梳理二審判決書發現,法院一審認定趙小宏受賄金額爲237.9萬元,主要集中在其擔任朝陽縣交通局長、朝陽縣副縣長、朝陽縣常務副縣長時期(2006-2013年)。值得一提的是,趙小宏44項受賄事實中,有39項涉及其父母過世時所收禮金,單筆金額少則1萬元、多則5萬元,合計93萬元。

哪些人在趙小宏父母去世之際送上高額禮金?

二審判決書介紹:2008年、2011年趙小宏的母親、父親先後去世,朝陽英達礦業負責人肖某爲感謝趙小宏曾幫助其解決過礦上一些困難,也爲了與之處好關係,先後送現金2萬元和5萬元。

同樣,爲與趙小宏處好關係、好辦事,朝陽萬華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某也分別於2008年、2011年趙小宏母親、父親去世時,送給趙小宏現金2萬元和5萬元。

原任朝陽海玉通礦業總經理劉某爲與趙小宏處好關係、方便企業生產,分別於2008年、2011年趙小宏母親、父親去世時,送給趙小宏現金2萬元和5萬元。

此外,時任朝陽縣交通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畜牧局局長、縣國稅局局長、縣地稅局局長、縣殘聯理事長、縣公安局局長、縣國土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教育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安監局局長、縣人社局局長、縣公路段段長、縣委辦副主任、縣政府辦主任以及當地多名鄉鎮領導、企業負責人均在趙小宏母親或父親去世時送上單筆金額至少1萬元的禮金。

2020年4月3日,遼寧省喀左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趙小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趙小宏提出上訴,其中一條理由是“其父母去世、孩子升學及逢年過節收受的禮金是正常的人情往來,屬違紀行爲”。其辯護人也稱,趙小宏父母過世時所收受的93萬元禮金不能一概認定爲受賄,其在“三節”收受的94.9萬元禮金屬違紀行爲。

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上訴人趙小宏的犯罪事實清楚。趙小宏對事實亦無異議。同時,趙小宏在羈押期間揭發、檢舉,對“突破、認定楊某某等人涉黑犯罪起到關鍵作用”。上述事實,有喀左縣公安局及朝陽市紀委監察委第七紀檢監察工作組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證實。

朝陽市中院認爲,上訴人趙小宏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237.9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予刑罰處罰。上訴人趙小宏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爲立功表現。綜合評價上訴人趙小宏自願認罪,有坦白情節且系如實供述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全部退贓,繳納罰金,有立功表現等從輕處罰情節,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2020年9月,朝陽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一、維持遼寧省喀左縣人民法院(2019)遼1324刑初140號刑事判決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趙小宏犯受賄罪,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已繳納);二、撤銷遼寧省喀左縣人民法院(2019)遼1324刑初140號刑事判決的主刑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4年;三、判處上訴人趙小宏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netease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責任編輯:趙亞萍_NN9005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