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情形:

(1)對公司或股東:直接侵權損害賠償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利益,應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賠償;

(2)對債權人:公司人格否認,連帶賠償

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與公司一起共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制度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和補充。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代持協議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爲名義股東,此協議只要沒有法定的無效事由(合同法52條),法院即認可其效力。

三種糾紛處理

(1)投資權益歸屬。(實際投資收益→實際投資人)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時,保護實際出資人應享有的實際收益權

(2)實際出資人顯名化程序

①其他股東明示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應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實務拓展】※②默示同意: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實際出資人可請求登記爲公司股東

(3)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有權處分+參照善意取得處理)

① 該處分行爲是有權處分。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因此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爲,定性爲“有權處分”

② 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判斷:

第一,如果受讓人善意,對轉讓人爲名義股東、背後尚有實際出資人之事不知情,則該轉讓合同有效,受讓人取得股權

第二,如果受讓人惡意,則認定受讓人與轉讓人惡意串通,意圖損害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則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不能取得股權

③ 如果轉讓合同生效,該處分行爲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的,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但不能向公司及受讓人主張賠償,因爲實際投資人僅與名義股東有協議關係

出資瑕疵的責任承擔

(1) 名義股東對外向債權人承擔出資瑕疵的責任

公司債權人以名義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爲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爲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爲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名義股東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實際出資人追償

公司的增資、減資

增資

1.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議通過

(1)有限公司經代表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股份公司經代表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新增股本認購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①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②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特別提示]部分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的,釋放的份額,其他股東無再次優先購買的權利

③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要求一次性繳足)

(2)股份有限公司爲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3.修改公司章程及相關文件資料

4.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變更登記

減資

1.股東(大)會,特別多數決議通過(同增資)

2.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3.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報紙上公告

4.處理債權債務: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5.修改公司章程及相關文件資料

6.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變更登記

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瑕疵

(一)票據僞造

票據僞造是指無權限的當事人假冒他人名義進行的票據行爲。

1.被僞造後的票據依然有效。

2.被僞造人沒有真實簽章,不是票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僞造人沒有真實簽章,不是票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僞造人應根據刑法和民法的規定承擔僞造有價證券的對應法律責任。

(二)票據變造

票據變造是指無票據記載事項變更權的人,以實施票據行爲爲目的,對票據上除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進行變更,從而使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發生改變的行爲。

1.被變造後的票據依然有效。

2.變造票據義務人的責任範圍:在變造之前的簽章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變造之後的簽章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

3.推定責任。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後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三)票據更改

票據的更改是指原記載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改寫票據上的記載事項的行爲,有跡可循。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四)票據塗銷

1.原權利人(一般爲出票人)有意而爲之→同更改;出票人無意而爲之→意外,無法律效力;

2.無修改權利的人爲之→同變造。

上市公司收購

(一)預警制度

預警界限

初次持股5%

完成動作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1.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

2.通知該上市公司

3.予以公告

4.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總結]3日內通知+公告+報告+禁止交易

預警界限

增/減幅度達5%

完成動作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

1.3日內通知+公告+報告

2.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總結] 3日內通知+公告+報告+最長6日內禁止交易

預警界限

增/減幅度達1%

完成動作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

[總結]次日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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