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立法规定,政府采购四成以上份额预留给中小企业

新京报快讯(记者 李玉坤)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重新修订了《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修订后的条例提出,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政府性担保机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占比不低于八成

条例提出,北京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资金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北京将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坚持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按照条例要求,北京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并且,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鼓励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条例要求北京加强金融数据专区建设,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

条例提出了多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方式,包括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条例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北京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

中小企业高管可以申办人才引进

条例提出,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

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办理工作居住证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

此外,条例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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