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立法規定,政府採購四成以上份額預留給中小企業

新京報快訊(記者 李玉坤)9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重新修訂了《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訂後的條例提出,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佔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政府性擔保機構服務小型微型企業業務佔比不低於八成

條例提出,北京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重點支持處於初創期、成長期的中小企業,重點支持擁有自主核心技術、前沿技術的創新型中小企業以及利用新技術、新模式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中小企業;其中,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資金佔比不低於百分之五十。

北京將建立與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需求規模相適應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政府性國有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爲目的,應當堅持以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業務爲重點,服務小型微型企業的業務佔比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按照條例要求,北京鼓勵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並且,向中小企業預留的採購份額應當佔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預留給小型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七十。

鼓勵中小企業在新三板掛牌

條例要求北京加強金融數據專區建設,支持首貸服務中心、續貸受理中心和確權融資中心建設運行。

條例提出了多種爲中小企業融資的方式,包括應收賬款、知識產權、特許經營收益權、收費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爲擔保品的擔保融資。同時,支持金融機構基於供應鏈核心部門、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爲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

條例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融資。北京將區域性股權市場作爲扶持中小企業政策措施的綜合運用平臺,支持、引導中小企業在區域性股權市場進行直接股權融資。

中小企業高管可以申辦人才引進

條例提出,中小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核心技術骨幹符合條件的,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北京工作居住證或者人才引進。

支持引進科技創新、文化創意、醫療衛生、金融、體育等各類產業發展急需緊缺人才,確保中小企業引進人才佔合理比例。辦理工作居住證或者引進人才的條件、待遇、程序等,由人才主管部門規定。

此外,條例要求,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大型企業等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責任編輯:鄭亞鵬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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