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華、戴某剛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組織者、領導者陳某華、戴某剛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六個月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武進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以來,被告人戴某剛先後網羅了多名同鄉和社會閒散人員,逐步形成以戴某剛爲組織者、領導者,以被告人楊某強等3人爲骨幹成員,以被告人陸某軍等人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戴某剛領導該組織,多次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聚衆鬥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通過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等手段,非法斂財200餘萬元,累積了一定的經濟實力。2011年9月,戴某剛通過一名被告人結識了從事高利放貸的被告人陳某華。2012年初,陳某華領導並控制戴某剛組織,利用該組織的惡名及非法影響爲其催收高利貸提供便利,有組織地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違法犯罪活動。2014年2月,陳某華吸收被告人錢某平爲組織骨幹成員,領導錢某平等人採用暴力、軟暴力等違法犯罪手段討債,攫取了鉅額經濟利益。

2010年至2016年間,該組織在溧陽當地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共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2起、聚衆鬥毆犯罪3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開設賭場犯罪1起、敲詐勒索犯罪3起,造成3人輕傷,1人輕微傷。通過實施上述違法犯罪活動,任意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致使多家企業停工、倒閉,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後不敢舉報、控告,被迫外出躲債,在溧陽部分地區造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陳某華、戴某剛等人的行爲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衆鬥毆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根據各被告人的罪行、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通訊員沈高軒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校對蘇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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