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軍路君 資料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0年8月1日,傷殘軍人撫卹金及優撫對象生活補助調整,有的戰友諮詢,軍人評殘仍在役的撫卹金有沒有提高,以及退役後的撫卹金髮放問題。

傷殘軍人撫卹金標準提高,在役人的傷殘軍人撫卹金標準也隨之提高。對於撫卹金髮放,特別是退役後的撫卹金問題,在2020年2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傷殘撫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有明確。

如退役當年的撫卹金,《辦法》明確:傷殘人員從被批准殘疾等級評定後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規定予以撫卹。

傷殘人員撫卹關係轉移的,其當年的撫卹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給,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當地標準發給。由於申請人原因造成撫卹金斷髮的,不再補發。

享受定期撫卹的傷殘軍人每年要進行身份覈驗,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家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繫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

當年未聯繫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及時聯繫、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後60日內仍未聯繫、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卹金和相關待遇。

傷殘人員(或者其家屬)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後,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卹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的撫卹金不予補發。

另外,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後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卹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

傷殘軍人的撫卹金正常是一直領取的,但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佈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中止撫卹、優待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卹、優待,並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利害關係人。

對中止撫卹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並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後,經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係人)申請,並經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覈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卹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卹金不予補發。

辦理恢復撫卹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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