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富婆被騙的悲傷故事。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

一、騙子有一家公司,和第三方支付公司達成了代劃扣協議,然後再利用高息爲誘餌騙取肥羊上套。

二、因高息誘惑,李女士上鉤,去銀行辦理了1000萬的存款業務。因李女士認爲只是存款,也沒有開通網上銀行,短信通知。這一條非常重要,後面銀行也是拿這個事情說事。

三、李女士在將款項存入指定的銀行後,騙子僞造委託書通過一系列代扣代繳協議,在共計五天的時間內,密集轉賬200筆流向同一賬戶,分多次將李女士1000萬存款搬空。

因一審已被撤銷,我比較感興趣的是二審,這也是一個極具殺傷力的判決。“ 李女士在交易過程中存在泄漏個人及賬戶信息的過錯,給犯罪分子進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機會。其次,李女士確認其未就賬戶開通短信提醒等功能,對於未能發現其賬戶在五天內密集對外轉款200筆共計1000萬元確有一定過錯。”

這個案件最值得商討的地方,就是過錯認定的問題。一審直接把鍋按在了李女士身上,二審則思來想去,責任定性五五開。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李女士的鍋在那裏,就在你沒有開通短信提醒?這麼大的數,你應該開一個短信提醒。

李女士沒有開通手機支付和網銀,這有錯嗎?沒有哪個條例要求開戶必須要開通這些。即使銀行提示了風險,但這不能成爲證明李越有過錯的理由。

另外李女士的個人信息被騙子獲取,這屬於騙子的犯罪手段,李女士是不知情的,也就是說,李女士自始至終相信,自己的錢是在銀行的管理之下,如果連被欺騙這一情節,都要歸責於被害方過錯,那就太有問題了。

這對於我們普通人來說,要求也過於苛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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