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ST康得行政處罰落地,可能被強制退市,律師:請等待中介機構處罰結果

記者 | 陳祺欣

證監部門對康得新財務造假案的調查已結束。9月28日晚,*ST康得(002450.SZ)公告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康得新自2019年7月8日停牌至今,已經一年多。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認定,康得新可能存在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實施強制退市。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過虛構銷售業務、虛構採購、生產、研發、產品運輸費用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研發費用和銷售費用,導致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分別爲22.43億元、29.43億元、39.08億元、24.36億元,分別佔各年度報告披露利潤總額的136.22%、127.85%、134.19%、711.29%,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利潤總額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康得集團與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簽訂的《現金管理業務合作協議》,康得新及其合併財務報表範圍內3家子公司在北京銀行西單支行賬戶組的資金被實時、全額歸集到康得集團北京銀行西單支行的賬戶,康得新北京銀行賬戶組各年末實際餘額爲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銀行存款餘額存在虛假記載。

康得新2019年年度股東大會上,公司現任管理層表示已向監管部門提出希望免於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康得新提出的申辯意見未獲採納。證監會認爲,康得新案是系統性財務造假案件,除上市公司管理層參與外,還有經營層,甚至大量員工參與造假,是上市公司與實際控制人一起實施的違法行爲。康得新自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至今 ,未就財務造假行爲進行整改,也未就賠償投資者等相關事項採取任何行動,不存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

關於康得新中小股東頗爲關注的北京銀行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中的責任問題,歸集派股東此前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北京銀行曾出具付息單和企業對賬單以及銀行賬戶餘額等單據,證明康得新在銀行確實是有存款的,只是根據現金管理協議,存款被歸集劃分到集團帳戶,已經脫離了上市公司的控制,賬戶資金的丟失責任就在於康得集團和北京銀行。非歸集股東同樣認爲北京銀行的函證存在問題,間接導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問題,從而誤導了投資者。

根據決定書的認定,證監會的調查結果是康得新的銀行存款餘額爲虛假記載。依據2005年《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康得新複合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江蘇劍橋頤華律師事務所韓友維律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投資者此時僅起訴康得新沒有實際意義,即使打贏官司也得不到實質賠償,請耐心等待監管部門對北京銀行、券商、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處罰。

據歸集股東此前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其正討論落實直接起訴北京銀行和康得集團,而非上市公司,待行政處罰決定頒佈後,將利用新證券法的代表人訴訟。

界面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的舉報調查意見書顯示,北京銀行作爲康得新發行債券主承銷商未督導其如實披露信息,未密切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運用,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況;北京銀行存在向會計師事務所針對康得新及其子公司賬戶詢證函的回函未反映賬戶實際餘額爲零的問題,函詢業務管理不力,銀監會將依法就覈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採取監管措施。

此外,相關當事人鍾玉、徐曙、張麗雄、肖鵬等人亦提出申辯意見。其中,鍾玉表示願意承擔全部責任,徐曙表示對案涉財務造假事項不知情也沒參與,張麗雄表示自己是執行者而不是組織者,請求減輕處罰。

從證監會的認定來看,其採納了張麗雄、吳炎的申辯意見。證監會決定,對鍾玉、王瑜分別處以90萬元和30萬元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徐曙處以20萬元罰款並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麗雄處以15萬元罰款並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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