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校长老师选、老师家长评”。这个建议看起来合情合理,挺民主的,既满足了老师,又迎合了家长。但事实上它带有很大的片面性,与对校长和教师的岗位要求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有“简单化”、“自由化”之嫌,是个伪命题,真正实施起来,将会伤害到学校的管理秩序。

不可否认,老师选校长、家长评老师,有一定的监督作用和积极意义,可以促使校长眼睛向下,深入群众,了解老师,多倾听他们的心声;老师勤与家长联系沟通,可以增进感情,赢得信任和支持,有利于学校和家庭配合,共同管理教育好学生。但是,一味顺从少数老师的意愿和家长的要求,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行的。

第一,校长有校长的特质,老师有老师的职业要求。

一个好的校长,不仅要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把握正确的办学方向,并为之开拓进取。同理,一个好的老师,家长的评价是一个方面,还要看他为教书育人所付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效。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背景下,老师对校长的期望和家长对老师的评价,往往带有较多的个人喜好和感情色彩。无论是对校长的选拔,还是对教师的评价,只有集体组织才有这样的高度,把握全面和公正。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组织原则,不管是选拔校长还是评价老师。

目前教师的招聘采用考试考察(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工作表现的评价采用民主评议加量化考核的形式(不排斥吸纳部分家长意见)。校长的选拔任命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由主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其中考察阶段的民主推荐和评议是必需的,教师推荐或评议票数和结果,作为决定校长人选的重要参考。这样的程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集中体现,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至于象部分领导干部岗位的“公推直选”,或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也有较为严格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审查把关和选举程序。即使是美国式的所谓民主,总统选举也有“选举人票”的限定。无原则的、缺乏监督的、过于放权群众的民主,很容易形成“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

第三,个别校长和老师的不作为或乱作为,只有在体制、原则、制度的框架之内,才能得到有效根治。

之所以会产生“校长老师选、老师家长评”的动念,还有一个很大的现实原因,那便是个别校长的能力有问题,不作为、乱作为,或存在工作、生活作风和腐败等问题;个别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不尽心、不到位,或参与校外有偿辅导、违规收费,或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从而引发家校矛盾等。这些问题,也只有在制度范围内,在统一的组织领导和监督下,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如同惩治违法犯罪、消除腐败现象、转变公职人员工作作风一样。单靠迎合群众、“老师选校长”、“家长评老师”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的。

总之,“校长老师选、老师家长评”,反映了一部分老师和家长对个别校长、个别教师的不满,流露出一种无奈情绪,带有很大的片面性,是不可行的。校长的推荐选拔,应遵循组织原则和民主程序,并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对老师的评价,家长参加意见无疑是件好事,学校应作为重要参考,使对老师的考核评价更全面、更准确、更让各方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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