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議“校長老師選、老師家長評”。這個建議看起來合情合理,挺民主的,既滿足了老師,又迎合了家長。但事實上它帶有很大的片面性,與對校長和教師的崗位要求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有“簡單化”、“自由化”之嫌,是個僞命題,真正實施起來,將會傷害到學校的管理秩序。

不可否認,老師選校長、家長評老師,有一定的監督作用和積極意義,可以促使校長眼睛向下,深入羣衆,瞭解老師,多傾聽他們的心聲;老師勤與家長聯繫溝通,可以增進感情,贏得信任和支持,有利於學校和家庭配合,共同管理教育好學生。但是,一味順從少數老師的意願和家長的要求,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行的。

第一,校長有校長的特質,老師有老師的職業要求。

一個好的校長,不僅要有良好的羣衆基礎,還要具備一定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把握正確的辦學方向,併爲之開拓進取。同理,一個好的老師,家長的評價是一個方面,還要看他爲教書育人所付出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效。在較爲複雜的社會環境和人際關係背景下,老師對校長的期望和家長對老師的評價,往往帶有較多的個人喜好和感情色彩。無論是對校長的選拔,還是對教師的評價,只有集體組織纔有這樣的高度,把握全面和公正。

第二,民主集中制是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組織原則,不管是選拔校長還是評價老師。

目前教師的招聘採用考試考察(筆試、面試)相結合的方式,教師工作表現的評價採用民主評議加量化考覈的形式(不排斥吸納部分家長意見)。校長的選拔任命按照組織程序進行,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由主管單位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其中考察階段的民主推薦和評議是必需的,教師推薦或評議票數和結果,作爲決定校長人選的重要參考。這樣的程序是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集中體現,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至於象部分領導幹部崗位的“公推直選”,或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也有較爲嚴格的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審查把關和選舉程序。即使是美國式的所謂民主,總統選舉也有“選舉人票”的限定。無原則的、缺乏監督的、過於放權羣衆的民主,很容易形成“自由化”和“無政府主義”。

第三,個別校長和老師的不作爲或亂作爲,只有在體制、原則、制度的框架之內,才能得到有效根治。

之所以會產生“校長老師選、老師家長評”的動念,還有一個很大的現實原因,那便是個別校長的能力有問題,不作爲、亂作爲,或存在工作、生活作風和腐敗等問題;個別教師對學生教育管理不盡心、不到位,或參與校外有償輔導、違規收費,或有體罰、變相體罰學生行爲,從而引發家校矛盾等。這些問題,也只有在制度範圍內,在統一的組織領導和監督下,才能得到有效解決,如同懲治違法犯罪、消除腐敗現象、轉變公職人員工作作風一樣。單靠迎合羣衆、“老師選校長”、“家長評老師”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

總之,“校長老師選、老師家長評”,反映了一部分老師和家長對個別校長、個別教師的不滿,流露出一種無奈情緒,帶有很大的片面性,是不可行的。校長的推薦選拔,應遵循組織原則和民主程序,並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對老師的評價,家長參加意見無疑是件好事,學校應作爲重要參考,使對老師的考覈評價更全面、更準確、更讓各方面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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