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對關於加強林地管理,保護林地的建議答覆

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對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第256號代表建議的答覆

XXX代表:

您在自治區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加強林地管理,保護林地的建議》(總編號:256;分類號:037)的建議,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由我單位辦理,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臨時佔用林地管理

爲進一步加強林地保護,規範建設項目臨時使用林地行爲,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覈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等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原國家林業局印發了《國家林業局關於加強臨時佔用林地監督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5121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嚴把審批關,強化執法監督,切實加強對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的監管,確保臨時佔用林地合法有序,到期後及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恢復森林植被,防止臨時佔用林地對森林資源造成永久性破壞。

《通知》在國家林業局第35號令的基礎上,再次明確了臨時佔用林地的範圍和條件。明確了臨時佔用林地選址應當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遵循生態保護優先、合理使用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溼地公園、風景名勝以及易發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區域臨時佔用林地進行採砂、挖沙、取土等。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地採砂、挖沙、取土。

二、臨時佔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

爲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審批,我局印發了《關於明確建設項目臨時佔用林地和修築直接爲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佔用林地審批權限的通知》(桂林政發201589號)。明確了將不涉及級保護林地的臨時佔用林地審批權限下放至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其中:臨時佔用林地面積在5公頃以上(含5公頃)的審批權限在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臨時佔用林地面積在5公頃以下的審批權限在縣級林業主管部門。

目前,廣西全區在徵繳森林植被恢復費時,執行的標準主要依據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關於調整我區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標準引導節約集約利用林地的通知》(桂財稅201642號)。該徵收標準詳細規定了具體使用林地地塊的徵收標準以及不同項目類型、不同建設區域之間的徵繳關係。

目前,由國家林草局以及我局審覈審批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繳納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全部徵繳進我局指定的政府非稅收入專用賬戶。與臨時佔用林地審批權限下放措施相對應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徵繳工作也相應下放。如:由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臨時佔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將森林植被恢復費繳納至設區市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臨時佔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將森林植被恢復費繳納至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指定的專用賬戶。因各市、各縣指定的專用賬戶信息不同,對於跨市、跨縣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而言,有可能造成森林植被恢復費徵繳混亂。

三、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的管理

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臨時佔用林地單位爲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法定義務人,必須對臨時佔用林地承擔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義務,對出現違法行爲承擔主體責任。

臨時佔用期滿後,用地單位應當在一年內恢復臨時佔用林地的林業生產條件。在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用地單位應及時清除臨時建設的設施、表面硬化層,將原剝離的表土進行表土覆蓋,一年內恢復林業生產條件,並經有關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後,交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臨時佔用林地不能恢復原用途的,應當由臨時用地單位按永久性用地予以補償。

對於經當地鄉(鎮)村、組同意,臨時佔用林地期滿後不需要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施工便道等,應當由鄉、村或縣有關部門向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永久使用林地手續,不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對未按臨時用地批准內容使用林地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要依法責令限期拆除並將處理結果歸檔,允許公衆查詢。對臨時佔用期滿後拒不歸還、未依法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或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逾期不拆除的,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森林法實施條例》對用地單位進行處罰。

四、異地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措施

森林植被恢復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包括調查規劃設計、整地、造林、撫育、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資源管護等開支。現階段,隨着我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深化以及林農自我造林意識的不斷提升,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難以找到相應面積的造林地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確實存在部分異地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措施滯後的現象。下階段我局將深入研究全域範圍內異地造林的相關政策,引導部分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跨區域異地造林,及時恢復、補充因工程建設徵佔用的森林面積,確保我區森林覆蓋率不受影響。

最後,感謝您對我區林業工作的支持與參與,歡迎今後對我們的工作多提寶貴意見和建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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