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揚君報道張進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刑14年後,有多個認識張進的朋友告訴清揚君:“張進人不錯,沒想到會出這樣的事情。”

爲了瞭解更多詳情,清揚君聯繫到了張進的父親張繞臣,張繞臣稱兒子張進是冤枉的,張進沒有職務侵佔,上海市奉賢人民法院並沒有管轄權,所以對《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滬0120刑初1539號》提起了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上海市奉賢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評判管轄權如下:被告人張進及其辯護人認爲本案的管轄地應在南京市建鄴區,不在上海市奉賢區,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雪達公司的註冊地和被告人張進的居住地在南京市建鄴區,本案犯罪行爲的發生地和結果地也在南京市建鄴區。經查,上海上美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美公司”)爲發展電商業務對接淘寶、京東、聚美、唯品會等平臺,先後成立了蘇雪達公司、北京北通四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廣州南貫五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該三家公司的年度銷售任務、營銷方案、銷售情況反饋、市場推廣的資金投入等日常經營均受到上美公司的管理和監督,經營模式爲先由上海束美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束美公司”)束美公司供貨,後再銷售回款束美公司,上美公司以貨物的方式對蘇雪達公司給予財物支持。蘇雪達公司雖然形式上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但其實質上是上美公司的一個銷售部分,其業務經營、人員開支、企業發展均依賴於上美公司,不同於一般線下的代理公司。蘇雪達公司作爲上美公司的關聯企業,與束美公司、上海極尊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極尊公司”)、上海紅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印公司”)等均屬上美系企業,同時被告人張進又繫上美公司股東。上述事實有證人呂某2、成某某、李1、林某某、翁某某、呂某3、陳某某等人的證言、上美公司激勵計劃、股權激勵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代持協議、韓束妝業文件、上美公司文件以及財務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本案中,被告人張進在負責經營管理蘇雪達、江蘇蘇瑞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瑞達公司”)期間,侵佔公司資金,使得本應回款束美公司的資金受到損失,亦造成上美公司資產被其非法佔有。而束美公司的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及上美公司的經營地均在上海市奉賢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上海市奉賢區作爲本案犯罪結果的發生地,故本院對本案依法具有管轄權。

針對於管轄權一事,張繞臣認爲一審判決錯誤認定蘇雪達公司由上美公司成立,因日常經營受上美公司或束美公司監管而不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實際上,蘇雪達公司是張進和呂義雄共同出資設立,公司完全自主經營,不接受上美公司任何指令,雙方沒有任何隸屬關係,蘇雪達公司在形式和實質上均是獨立法人。

1、從實際出資來看,案卷中的蘇雪達工商登記資料明確顯示:張進和呂義雄共同實繳出資成立了蘇雪達公司,而且有九泓會計師事務所對此出具了驗資報告,而非一審判決認定的由上美公司成立。

2、從股東構成來看,案卷中的蘇雪達工商登記資料明確顯示:除股東張進沒有變更外,股東呂義雄先將股權轉讓給呂禮騰代持,後轉讓給呂義雄實際控制的上海極尊公司代持,實際上呂義雄仍是蘇雪達的隱名股東,蘇雪達公司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東中根本沒有上美公司,上美公司不是蘇雪達公司法律與事實上的股東。

3、從人事管理來看,除財務經理一個人由呂義雄派駐外,蘇雪達所有員工均通過社會公開招聘,並與蘇雪達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工資也均由蘇雪達公司支付,公司擁有完全的人事決定權,不受上美公司任何意志影響。蘇雪達前財務副經理成信平證言可證明。

4、從經營資金來看,蘇雪達公司盈虧均自負,公司成立初期虧損(翁德華證言),由張進個人墊付經營資金(成信平證言),上美公司沒有、也不可能爲蘇雪達經營發展提供任何資金支持,同樣蘇雪達任何盈利也不會上交上美公司。上美公司聲稱的資金支持實際上是品牌推廣費用,上美公司是品牌方,推廣其品牌理應由其負擔費用,費用支出也的確用於此,這也是行業慣例;其聲稱的所謂貨物支持,實際上是用來抵扣蘇雪達公司在網上爲上美公司支出的刷單費用以賒購合同中的貨物,這兩項所謂的財物支持均與蘇雪達經營費用無關。

5、從法律地位來看,蘇雪達公司以被告、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參加的民事訴訟達數十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公司法人。特別注意的是,在《報案書》中聲稱完全管控蘇雪達公司、蘇雪達公司是其銷售部門的束美公司,曾因買賣合同糾紛在奉賢區法院起訴了蘇雪達公司【(2017)滬0120民初19866號】,束美公司自己訴稱,蘇雪達和蘇瑞達是其電商渠道的經銷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滬民轄6號民事裁定書:“束美公司起訴蘇雪達公司,訴稱蘇雪達公司是束美公司的“渠道經銷商”,這是對本案一審判決管轄權評判最直接的否定。

6、從公司文件來看,上美公司提供的《股權激勵協議》明確載明“蘇雪達公司與上美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簽署了《經銷合同》,現爲上美公司電子商務渠道經銷商;2017年,上美公司共向蘇雪達公司發出8份呂義雄簽字的《關於電商渠道代理商蘇雪達的處罰通知》,該通知在標題中即確認了蘇雪達公司的代理商身份。

7、從法律形式來看,蘇雪達公司經南京市建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登記成立,規章制度完備,組織機構健全,不是束美公司,更不是上美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與兩公司不存在控股或隸屬關係。

8、從權利義務來看,蘇雪達公司是束美公司的經銷商,雙方簽訂有《經銷合同》,蘇雪達公司在產品年度銷售額等方面對束美公司負有義務,有權查驗束美公司產品質量、調整產品售價、退換不合格產品、解除合同、要求束美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對束美公司提起訴訟等;束美公司在保證產品質量、退換不合格產品等方面對蘇雪達公司負有義務,也有權在蘇雪達公司不能達到合同約定的銷售業績時解除合同。蘇雪達公司與束美公司互享權利、互負義務,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且此權利與義務均來自於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完畢時,雙方權利與義務隨之滅失,《報案書》中所稱蘇雪達公司是束美公司的銷售部門根本無從談起;同時,蘇雪達公司還享有對束美公司提起訴訟等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一切權利。一審判決將蘇雪達公司信守合同約定的履約行爲認定爲是束美公司的監管,明顯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束美公司僅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蘇雪達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而沒有權利要求蘇雪達公司執行自己命令,其對蘇雪達公司的所有權利與義務均來自於雙方簽訂的《經銷合同》,而非上下級的隸屬關係。最典型的是4S店與汽車生產商,按照奉賢法院的觀點,全國4S店都要成爲各汽車生產商的內部機構,這豈不滑稽!

更重要的是,根據合同約定,這種權利義務的相對方是蘇雪達公司與束美公司,而非蘇雪達公司和上美公司,蘇雪達公司與上美公司之間連合同關係都不存在,更談不上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一審判決認定蘇雪達公司受上美公司監管、是上美公司銷售部門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9、從權責範圍來看,蘇雪達公司與束美公司相互間的權責僅限於《經銷合同》約定範圍之內,蘇雪達公司在公司章程制制定與變更、股東會的召集與決議、公司經營方針、對外投資、利潤分配、增減註冊資本、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以及人員、財務、行政、管理、後勤等等涉及公司運營的所有方面均獨立進行,束美公司均無任何話語權,蘇雪達公司不是束美公司的銷售部門。

企查查數據顯示,蘇雪達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8日,註冊資金1000萬,其中張進出資490萬,持股49%;呂義雄出資510萬元,持股51%。2015年2月15日,呂義雄轉讓所其持有49%的股份給呂禮騰。2016年8月1日,呂禮騰轉讓所其持有49%的股份給極尊公司。極尊公司是上海吾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後者持股1%的小股東是呂禮騰、持股99%的大股東是呂義武。

從工商登記信息來看,蘇雪達公司確實和呂義雄創辦的上美公司沒有關係,而且蘇雪達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與之相關的訴訟確實很多,包括買賣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租賃合同糾紛等等。而現在上美公司的其他股東,不知道是否知道呂義雄是蘇雪達等公司的隱名股東。

張繞臣還告訴清揚君,上述觀點,二審階段張進辯護律師許榮主任已經在庭前會議階段提出。而張進被訴職務侵佔一案,實際上是因爲兩年前張進實名舉報呂義雄的公司8.3億元偷逃稅款的打擊報復行爲。

不過清揚君並未在一審判決書中看到相關信息,對此張繞臣則表示,關於張進舉報上美公司偷稅漏稅6.3億問題,會在二審階段當庭舉報並提交相關證據印證,相信司法部門會堅持公正司法、維護公平正義,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過一個壞人。

值得關注的時,曾有媒體報道:2014年1月20日,韓束妝業(現上美公司)CEO呂義雄在蘇雪達年會上說道:“因爲我遇見了張進,韓束品牌的電商纔算真正的起步。蘇雪達用一年的時間,銷售做到了一個億,2014年朝着4億銷售額的方向再去奮鬥。我要感謝張進,感謝蘇雪達的小夥伴們。”

人生無常,世事多變。如今,電商已經成爲上美公司的重要發展引擎,助力明後年上美公司闖關IPO,而昔日的功臣卻面臨14年的牢獄之災。這讓清揚君想起了1990年聯想總裁柳傳志把孫宏斌送進了監獄,其理由是孫宏斌挪用公款13萬元。

對於本案中上海奉賢區的管轄權問題和職務侵佔的其他問題,相信很快會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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