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支付保障基金要來了 萬億備付金再上“保險”

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記者 嶽品瑜 劉四紅

繼2019年末下發備付金計息新規後,不到一年時間,支付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即將推出。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佈消息稱,爲建立化解和處置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的長效機制,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支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央行決定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並據此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在分析人士看來,此舉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免去了消費者的後顧之憂,也有利於化解由於支付所引起的交叉風險。

單個客戶5000元最高兌付額

《徵求意見稿》共五章二十五條,包括總則、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及附則,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0年11月13日。

具體來看,基金籌集方面,央行主要通過實行差別計提比率的方式開展,規定基金來源主要爲清算保證金利息(支付機構將全部客戶備付金作爲其清算保證金)按比例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爲9.5%-12%。

同時,《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應專戶管理,央行可以委託央行所屬或者主管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自律組織作爲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選擇商業銀行開立統一的基金集中管理專戶,專門用於存放基金,並真實記錄基金歸集、支出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支付機構基金劃入,《徵求意見稿》也列明瞭劃入上限及特殊情況。據介紹,經央行批准,基金規模達到10億元上限或支付市場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時,可以暫停計提支付機構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

另在基金使用方面,《徵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出現重大風險,或被註銷支付牌照、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其資產無法完全彌補客戶備付金缺口時,可以使用基金用於償付客戶備付金。兌付流程中,央行爲基金兌付方案的審批人。基金管理人蔘與制定備付金兌付方案,簽訂基金使用合同,辦理資金劃撥,對備付金登記、確認和監督等的責任,以及使用基金兌付備付金後代表基金取得相應支付機構的追償權。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使用基金兌付客戶備付金的,對單個客戶實行5000元人民幣最高兌付限額。央行可根據經濟發展、支付行業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兌付限額。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指出,“5000元最高兌付限額這一設置是很合理的,也符合第三方支付小額高頻的行業特點”。

評級靠後機構受影響最大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此次推出的《徵求意見稿》,實則與2019年末央行下發的備付金計息新規一脈相承。

此前新規規定,央行統一向機構覈算、存放、劃轉清算保證金利息。其中,央行按季計提10%的清算保證金利息作爲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由清算保證金專戶統一轉入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專戶,達到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規模上限後不再計提。這一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由央行另行制定。

支付行業多位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其已收到備付金利息,時間是從2019年8月1日起開始,按季度支付,但暫未扣除10%的行業風險保證金。

一旦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正式推行,也就意味着機構將從備付金利息總額劃出9.5%-12%的金額。具體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評定爲“A”類的,計提比例爲9.5%;評定爲“B”類的,計提比例爲10%;評定爲“C”類的,計提比例爲10.5%;評定爲“D”類的,計提比例爲11%;評定爲“E”類的,計提比例爲12%。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認爲,此舉將對評級靠後的機構影響最大,此前備付金計息新規爲按季計提10%,而此次新規中評定爲“E”類的,計提比例爲12%,會在原有基礎上增加計提規模,因此機構應當以合規爲本,力爭提升分類評級表現,以促進自身發展的良性循環。

此外,在基金監管上,《徵求意見稿》也提出基金管理人內控要求,明確基金管理人未履職盡責應承擔相應責任;並建立基金管理人報告制度,提出基金外部審計要求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明確相關收付款憑證管理要求;此外,明確支付機構法律責任與違規使用基金責任追究,對於違法違規挪用備付金而使用基金兌付的,受央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化解客戶備付金缺口風險

從《徵求意見稿》條例來看,支付行業保障基金的設立,主要是用於化解和處置因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缺口導致的行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衆多周知,自2019年1月起,支付機構全額交存客戶備付金。截至2020年8月,支付機構服務數億客戶,涉及客戶備付金達1.6萬億元。但正如央行所稱,備付金集中存管儘管已有效遏制資金挪用風險,但不能杜絕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虛假商戶和虛假交易,也無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臺傳染給支付機構引發的資金風險。

近年來,隨着支付機構業務的快速增長,客戶備付金規模不斷擴大,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的風險事件時有發生,對行業發展和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此外,部分支付機構因重大違規、經營不善等問題被註銷支付牌照、解散或破產時,由於缺乏配套的救濟保障機制,如果其客戶備付金存在缺口,極易引發羣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因此,建立支付行業保障基金,儘快出臺相應管理辦法,既是防範和化解支付機構風險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穩定的有力保障。

王蓬博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央行建立保障基金,主要是爲了防範風險,在備付金100%上交以後補足最後的風險短板,這也等於上了“雙保險”。他進一步指出,此舉爲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保障,免去了消費者的後顧之憂,也有利於化解由於支付所引起的交叉風險,最大程度上避免羣體事件。

蘇筱芮同樣指出,此次監管醞釀的新規,主旨是加強支付機構的備付金管理,一是緩釋風險,增強支付機構的風險抵禦能力;二是保護權益,尤其是自然人客戶及中小微特約商戶的合法權益。

另對支付行業,蘇筱芮指出,新規釐清了支付機構、監管主體、基金管理人等各方權責,以及計提、暫停計提、使用審批等各流程操作規範,給防範非銀支付機構業務風險增設了強有力的“防火牆”,爲保護中小客戶權益、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帶來積極意義,此外,針對支付機構分類管理的舉措,也有助於促進機構合規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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