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喫一塹長一智”

因酒駕被查的駕駛人

通常都會痛改前非

但個別駕駛人酒駕被查後

依舊不改酒駕惡習

明知酒駕違法

但仍然鋌而走險酒後駕車

爲全力維護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穩定,做好預防道路交通事故“減量禁大”’工作,近日交警嵐山大隊採取固定設卡和移動巡邏相結合的方式,嚴查酒駕、醉駕等突出交通違法行爲,下面曝光查處的三起多次酒駕案例。

9月11日14時14分許,交警嵐山大隊巨峯中隊民警在茶香大道對號牌爲魯L*****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人李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檢測結果爲44mg/100ml,已達到酒後駕駛標準。後經調查,李某曾在2015年6月8日因酒後駕駛被交警巨峯中隊查處過,李某屬於再次酒後駕駛機動車。

9月14日22時10分許,交警嵐山大隊巡查二隊民警在玉泉二路對號牌爲魯L *****小型載客汽車駕駛人翟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檢測結果達到醉駕標準,隨後民警帶翟某到嵐山區人民醫院進行抽血作進一步檢測。9月28日經日照市公安局刑科所檢測,結果爲70.8mg/100mL。據調查翟某這不是第一次酒駕了,2019年12月4日,翟某飲酒後駕駛小型載客汽車在嵐山路被交警安東衛中隊民警查處過,所持有的A2駕駛證也被降級爲B1B2駕駛證。

9月15日13時40分許,交警嵐山大隊汾水中隊民警在巨碑線小湖村路段對號牌爲魯L*****小型載客汽車駕駛人魏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檢測結果爲77mg/100mL,已達到酒後駕駛標準。據調查,魏某在此之前共有三次酒駕被查經歷:2012年10月21日,因酒後駕駛被交警嵐山大隊查處,2016年7月21日,因再次飲酒後駕駛被臨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臨港大隊查處,2019年8月15日,又因再次飲酒後駕駛被日照交警高速支隊查處,魏某所持有的C1駕駛證在第二次酒駕被查後就已吊銷,現處於無證駕駛狀態。

對以上三名“酒司機”酒駕違法行爲目前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當中,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喝酒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來源:嵐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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