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海口市煙花爆竹管理若干規定》(下簡稱《規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明確主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同時,授權海口市人民政府劃定和調整其他禁放區域;規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重污染天氣預警情況,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採取全面禁放的應急措施;進一步明確細化禁放區域以外的禁放地點;對禁放區域和地點以外的區域,作出燃放時間限制;規定禁止以向行人、車輛、易燃易爆物品、建築物和人羣密集場所拋擲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由監護人等陪同看護。

同時,海口市經營煙花爆竹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並嚴格按照確定的經營場所、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經營,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對違反《規定》的行爲,也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主辦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來源:海南日報

記者:計思佳

編輯:盧少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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