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个罪名叫“大逆无道”,常被处以“夷灭三族”之刑。

实际上,“大逆”是一项单独罪名,而且很少结合“无道”共论,多是以“大逆”和“不道”结合使用(如图),虽是一字之差含义却相去甚远。“无道”更多的是人们暗地里骂皇帝用的,如骂皇帝是“无道昏君”。

无论是大逆、还是无道,此类罪名都是为了巩固皇权制定出来的,而且从一开始给这些罪名划定的适用范围,也仅是危及皇帝、破坏皇权秩序等。这些罪名,在汉代第一次得以规范化处理,也由此为后世封建王朝巩固皇权提供了参考,总计有七项罪名,在《汉律》中或多或少也有所体现,故称之为汉律“七宗罪”,包括大逆罪、惑众罪、失职罪、狡猾罪、失人臣之礼、诽谤与妖言、执左道欺君罔上等。

从罪名本身,也不难发现其背后浓郁的皇权色彩,皇权至上不可侵犯被诠释得淋漓尽致。但正是这些本为巩固皇权的罪名,最终却与初衷背道而驰,成为了皇权建构路途上的巨大障碍,直接影响到皇帝集权和皇权统治。而汉王朝也在这些罪名的应用背后,为日后的覆灭埋下了种子。

一、“七宗罪”始于皇权,却不限于皇权

秦汉是封建社会的定型时期,后世封建王朝的许多条例制度,都在秦汉之制的基础上不断延续发展。而在汉代,皇权至上的性质树立后,巩固皇权维护皇帝的地位,对统治者来说无疑是迫在眉睫。“七宗罪”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被搬上了朝廷,成为了维护皇权的一项重要举措。

汉律“七宗罪”,可以简单概括为巩固皇权和维护皇帝两部分,在巩固皇权方面,占据了五条。皇权的至高无上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绝对权威,即最高决定权,所以对侵犯此类皇权的臣民,会采取雷霆手段制裁。在这一方面,有一项罪名叫“惑众”,和我们孰知的妖言惑众相类似,只不过这里妖言和惑众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惑众罪服务于皇权而妖言罪服务于皇帝。

《汉书》记载:(陈)汤惑众不道,妄称诈归异于上。

这里的陈汤,就是那位高呼“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的汉代名将,而他所犯之罪,被扣上了“惑众罪”的帽子。

按照汉律,陈汤此时所犯之罪顶多算“非所宜言”,而给定成带有侵犯皇权性质的“惑众罪”和侵犯皇帝性质的“不道罪”,很明显具有迫害的成分,因为这两种罪名合起来是要处斩的,可见“七宗罪”在执行中并不会局限于服务皇权这一域。

除了“惑众罪”外,最典型的为巩固皇权而制定的罪名,莫过于“大逆”。要分清楚一点,“大逆罪”并不是“谋逆、谋反”,谋反主要针对高官、民间百姓、掌兵大将等,然而“大逆”针对的则是皇亲国戚,宗室近臣。大逆的表现有很多种,如“祝(咒)祖上为大逆、烧宗庙卤御物为大逆、侵夺帝位为大逆、挑战皇帝为大逆等。

史载:淮南王安大逆无道……安废法度,行邪辟,有诈伪心,以乱天下,荧惑百姓,背叛宗庙……

淮南王刘安不尊崇皇权,对朝廷首鼠两端作乱天下,这种挑战皇权的行为,被打成了大逆罪。事实上,淮南王谋逆,并没有推翻刘氏王朝的意思,而是对刘氏集团内部皇权分配的挑战,是对刘启个人的挑衅,所以这里不是谋反而是大逆,是用于巩固皇权打击不法的罪名。

只不过,“七宗罪”的制定虽然始于皇权,但在具体运作中,并不会局限于皇权,而是在多方面发作起来,形成对皇权不利的局面。如之前的陈汤一事,丞相和御史大夫假借陈汤的不法行为,顷刻间就给他扣上了“惑众”“不道”的帽子。

二、巩固皇权的手段,利弊参半

在封建王朝,党争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朝堂上两两对立的局面,从秦汉到明清,一直未曾消亡,反而是随着皇权集中的趋势,越来越茁壮。党争之势,都依赖于皇帝平衡,而皇帝羸弱平衡不了之时,皇权就会遭受巨大威胁。

汉代“七宗罪”为了巩固皇权而设立,但实际上却在巩固皇权的同时,也为皇权旁落埋下了伏笔,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七宗罪”制定者的皇帝,而监督执行的则是臣子。换句话说就是,皇帝为巩固皇权设立了由臣子监督管制臣子的“七宗罪”,所以这就会出现罪名为党争推波助澜的情况,掣肘皇权。

史载:(杨恽)不竭忠爱,尽臣子义,而妄怨望,称引为𫍚恶言,大逆不道,请逮捕治。

杨恽是司马迁的外孙,宣帝丞相杨敞的儿子,按当时势力划分,属于士大夫集团。这里有司弹劾他的罪名,是“大逆”外加“无道”,前面说过这种罪名落在头上,即要斩立决。那么杨恽真的是犯了这两项罪吗?显然不是,我们看他的劾语叫“不竭忠爱,尽臣子义”,意思就是不忠于皇帝,这种帽子扣在满朝文武谁的头上都可以,反正都是牵强附会。

尽管如此,杨恽仍然被处罚了,虽然免去了死刑但仍然被“免为庶人”。要知道,杨恽在当时是难得的好官,其不与贪官同流合污,所以得罪了一众大臣。

而汉宣帝也知道此事,但此时他不得不采取这种雷霆手段,如果不处置杨恽那么“大逆无道”就成空罪了,于巩固皇权一事不利,但杀了杨恽又会打草惊蛇影响到与士大夫集团的平衡。

所以采取了罢官夺职的举措,但此时“七宗罪”的缺陷正在开始暴露,打击杨恽的势力又一次使出了看家本领,抓住了杨恽《报任安书》的把柄,最后又是:

廷尉当恽大逆无道,要斩。

“要斩”即“腰斩”,也就是说杨恽又一次被扣上了“大逆无道”的帽子,被杀了。从这件事中不难看出,皇帝虽然至高无上,但在统治过程中却无法掌握全局,某些时候需要妥协,某些时候则需要为“七宗罪”的缺陷买单。

由此可见,“七宗罪”在执行过程中,其效力非其他刑律可比,但凡被按上任意一项罪名,对臣子来讲都是灭顶之灾,其巩固皇权所发挥的作用可见一斑。

当然,其利弊参半的性质也极为明显,党争严峻之时一方给另一方扣上“七宗罪”的帽子,很容易占据上风,而且一旦双方权力失衡时,利用“七宗罪”打压朝臣,致使皇权旁落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王莽、曹操等有以此类罪名排除异己的情况,进而篡夺皇权。

三、云顶之弈,“七宗罪”易引发大动乱

在很多时候,“七宗罪”的存在对于汉代官僚群体来说,如同悬在头顶的一把利剑,随时都有被落剑刺伤的风险。罪名的存在是为了巩固皇权,而与皇帝联系最密切的那些人,更容易遭受“七宗罪”的处罚,并不一定非要身居高位,因为小人物也会有大罪名。

医官、车骑都尉,这些看起来无足轻重的小人物,位低权小,但仍然逃不过“七宗罪”的制裁。

汉朝有一车骑都尉名唤韩昌,官职虽小但仍然被冠以“不道”之罪,起因则是其与光禄大夫出使匈奴时,与单于签订了互不侵犯的条约,作为使节对这种条约有签订权和解释权,但此二人仍然被问罪。要知道,汉代“不道”之罪的构成要件是涉及皇权统治、官吏失职、危及皇室人身安全三个。

基于此,除了朝堂职官群体外,医官之类的皇室服务群体,也都在“七宗罪”的制辖范围之内。如西汉时期“许后暴崩”,暴崩原因众所周知是霍家搞的鬼,但皇帝对此无可奈何,而诸位医官,在没有查出是毒害之前,全部被冠以“不道”之罪,是为:

吏捕诸医,劾衍侍疾亡状不道。

可见,汉代“七宗罪”的打击范围极广,这也形成了一股恐怖色彩。上至针对皇亲国戚的“大逆”罪,下到针对这些普通官吏的“不道”罪,乃至于普天之下皆通用的其他诸罪,无疑都构建起了汉代皇权的刑律基础。

实际上,这种高压态势下,对皇权统治而言利弊共存,因为高压之下必有爆发,而一旦爆发则势必会摧毁当前的皇权地位。爆发的引子,便是定罪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即量刑标准。汉代在“七宗罪”的量刑上,贯彻着皇权至上和社会平衡两条标准,对于侵犯皇权的,不会有任何容忍,至于其他情况则有所通融。

如西汉平帝诏: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皆勿得系,涉及不道罪除外。

也就是说,妇女只要没有自己犯法,就不要抓捕,八十岁的老人七岁的孩童也不必索拿,看似充满了社会平衡的意味,但“不道罪除外”却又体现出了“七宗罪”维护皇权的性质。

进一步来看,汉代统治者对侵犯皇权的行为,采取着零容忍的态度,形成了严打态势。而这种严打,无疑在朝廷内会引起大动乱,甚至于在一定时期内会引起社会动乱,而汉王朝最突出的就是朝廷内部的动乱。

主要有两个典型事件,一是西汉末王莽假借维护皇权统治为名,用“七宗罪”排除异己;二是东汉末年曹操也以类似的手段排除异己进一步集权。本为巩固皇权的“七宗罪”,最终却引发朝政大动乱,形成了皇权旁落的局面,发人深省。

结语

西汉武帝时期开始独尊儒术,汉宣帝时期“霸王道杂之”,无疑都是“外儒内法”的基本形式。“外儒”是对封建统治的思想铺垫,而“内法”则是巩固皇权的必要手段。汉律“七宗罪”在皇权社会中逐步成形,为汉代巩固皇权维持统治,确实提供了诸多便利,很多时候也达到了巩固皇权的目的。但为此付出的代价也非同小可,皇帝以此巩固统治,朝臣以“七宗罪”为斗争工具。

无论是从西汉时期以诸侯王为中心的斗争,还是东汉时期以宦官外戚为中心的斗争,都闪烁着“七宗罪”的影子。皇帝为了巩固统治,进一步维持封建秩序而制定的“七宗罪”,在巩固皇权的同时,也在吞噬皇权,最终“七宗罪”成为了朝臣间接向皇帝夺权的工具,正应了《左传》中“君以此始,必以此终”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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