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泰誠資本實控人失聯 旗下基金銷售公司3宗違規遭譴責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中國證監會大連證監局昨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8號-20號顯示,泰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誠資本)及其子公司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存在違規行爲,泰誠資本收監管警示函,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春光遭公開譴責。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8號顯示,泰誠資本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存在實際控制人失聯、風控合規負責人及各部門工作人員均已離職、公司未能做到恪盡職守和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泰誠資本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9號顯示,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一是該公司銷售“泰誠大通朱雀14號私募投資基金”累計超過兩百人;二是該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未事先向大連證監局備案;三是該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司上述違規行爲涉及投資者人數衆多,金額較大,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予以公開譴責。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0號顯示,李春光作爲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該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連證監局決定對李春光予以公開譴責。

資料顯示,泰誠資本於2010年8月創始於北京,2011年11月總部遷至大連。2014年,泰誠資本實現管理資源整合——將主動管理類基金業務和融資項目撮合業務裝入其子公司泰誠大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金融產品銷售業務裝入其子公司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將線上網絡金融業務裝入其子公司大連搖錢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同時開展資本運作,涉足股權管理、公司收購、重組、上市融資等業務。

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2月1日,註冊資本3529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包括基金銷售;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爲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登載該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過往業績,基金管理人應當特別聲明,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以下爲原文:

關於對泰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泰誠資本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過程中,存在實際控制人失聯、風控合規負責人及各部門工作人員均已離職、公司未能做到恪盡職守和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上述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 四條的規定。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0月19日

大連證監局關於對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採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是你公司銷售“泰誠大通朱雀14號私募投資基金”累計超過兩百人;二是你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未事先向我局備案;三是你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司上述違規行爲涉及投資者人數衆多,金額較大,造 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通過我局官網對你公司予以公開譴責。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0月20日

大連證監局關於對李春光采取公開譴責措施的決定

李春光:

經查,泰誠財富基金銷售(大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爲:

一是公司銷售“泰誠大通朱雀14號私募投資基金”累計超過兩百人;二是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未事先向我局備案;三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

上述行爲分別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

公司上述違規行爲涉及投資者人數衆多,金額較大,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你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通過我局官網對你予以公開譴責。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大連證監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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