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民事訴訟中,它往往表現爲一張借款人簽字的欠條,一份由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等。

但有時候由於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沒能及時收集並保存好證據,從而導致在訴訟中處於不利的位置。當面對這種情況時,有的人就動起了“歪腦筋”。

林某與某公司於2018年簽署了一份合作合同,約定雙方進行合作。而在合同到期後,林某主張該公司違反合同,遂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進行賠償。在起訴過程中林某爲了能夠勝訴,自己製作了一份協議書,將其與第一份協議的最後一頁(雙方簽字頁)進行拼接,並將僞造的協議的複印件提交給了法院。林某本以爲自己的證據天衣無縫,可沒想到在開庭質證的環節就被法官發現並拆穿了,林某僞造的協議不但時間日期存在衝突,更不知道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發生變化,本以爲萬無一失的“小手段”,在法官眼中早成了一場荒誕的鬧劇。

最終,在事實面前林某如實供述,他自稱確實與該公司簽訂過續約的協議,但該協議被他自己遺失了,所以就根據記憶僞造了這份協議,但對此被告某公司表示否認,稱未簽訂該協議。最終林某未能提供有效證據,選擇撤訴。

同時,林某雖然僞造證據,但能夠主動承認錯誤,積極悔改,且並未造成事實影響,遂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責令林某具結悔過,並向法庭提交悔過書。

當事人虛假陳述會影響法官對事實的判斷,進而影響公正裁判,構成妨害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各方當事人就案件事實作如實陳述系基本的行爲準則和重要的訴訟義務。且在案件事實的有或無、是與非面前,本就不應有模糊的概念,更不應因一己私利而作出不實陳述。對於此種妨害訴訟的行爲,人民法院必將依法採取司法制裁措施,讓違法當事人企圖落空的同時,付出相應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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