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故意放火案。被告人王某工作於甲食品公司,在得知公司負責人與乙食品城的徐某有矛盾後,便萌生了報復徐某的想法。某日酒後,王某駕車來到乙食品城,從車後備箱內取出兩桶備用柴油,穿上綠色軍大衣、戴上黑棉帽和黑口罩,將柴油潑到徐某停放在路邊的汽車輪胎上並引燃,起火后王某逃離現場,並將剩餘的半桶油和軍大衣、手套等物丟棄在路邊一雜物棚內。後火被被害人徐某及時撲滅,並未釀成其他嚴重後果。經梅河口市發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價格認定,該車因火燒損失的市場價格爲79861元。

3日後,王某在乙食品城被公安民警抓獲。後被害人徐某與王某親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王某一次性賠償徐某車輛損失費8萬元,獲得了徐某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均未提出異議。梅河口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且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以及社會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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