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案情簡介

患者張某由於腹部疼痛住入甲醫院的普外微創科,入院8天經診斷確診爲膽囊炎。聽從了醫生的建議,決定做“微創”膽囊切除手術。手術中醫生告知患者家屬出現膽漏,需要“開腔手術”讓家屬簽字後,繼續手術,原計劃的2個小時的微創手術,在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了9個小時的開腔大手術。術後經患者家屬詢問主任醫生及查看病志才瞭解到,由於主刀醫生手術中出現失誤,誤切了患者的左右肝管,手術已經從一個微創膽囊切除術演變爲醫生口述的膽腸吻合術,病志中爲肝腸吻合術。

病程記錄中記錄了誤切的詳情“再次探查肝牀,見肝牀左側有膽汁流出,探查可見直徑3mm管狀結構,其左側又見一直徑3.5mm管狀結構,考慮不排除有肝外膽道損傷可能,向家屬交待病情須中轉開腹探查”。探查膽總管爲肝固有動脈,膽汁流出的左右側管狀結構爲左右側肝管,明確術中肝外膽道損傷,決定行左右側肝管空腸Loux-en-Y吻合”。

因之前誤切左右肝管處留有支撐管,半年後患者又到甲醫院進行拔支撐管手術。術前多種檢查說是支撐管在體內,術中取支撐管時卻未找到支撐管,病歷中記載“考慮支撐管已經脫出”,但真實情況是否脫出不能確認且在手術室2個小時都未找到。術後因醫生不詳支撐管去處,切口當時未做縫合處理,此後兩天又出現了嚴重感染現象,從切口處流出鹼性帶有食物殘渣的大量液體,導致張某反覆高燒,疼痛難忍,繼而又住院近一個月。患者在術後一年內經常反覆發燒,經其他三甲醫院檢查診斷爲逆流後感染。

法院審理

司法鑑定意見爲,甲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與其膽道損傷後肝腸吻合術等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參與度爲60%-90%。患者肝外膽道損傷行膽腸吻合術構成八級傷殘。

醫方認爲,鑑定意見可以做法院判決參考,根據鑑定意見,院方願意承擔60%-90%過錯責任,法院判決應保護各方當事人利益,取中間值。

法院認爲,根據司法鑑定意見,甲醫院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其應對患者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患者因被告的過錯行爲三次在甲醫院住院長達180天,造成8級傷殘。考慮本案的綜合情況,患者因甲醫院的過錯遭受長期持續的病痛,故甲醫院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判決甲醫院賠償患者的各項損失共計35萬餘元。

法律簡析

《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亦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三:一是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二是對患者造成了損害後果,三是醫療機構的過錯診療行爲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的醫方的過錯是非常明顯,反映了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問題、醫療安全與患者安全問題。

爲加強我國醫療質量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爲,保障醫療安全,國家衛健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醫務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遵守醫療質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制度的規定,規範臨牀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衛生部辦公廳於2010年發佈了《手術安全核查制度》,國家衛健委於2018年出臺了《關於發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要點的通知》其都對手術安全覈查進行了相關規定,手術安全核查制度是爲加強醫療機構管理,指導並規範醫療機構手術安全覈查工作,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所制定的制度。手術部位錯誤、手術操作錯誤及手術患者錯誤是被國際質量論壇認爲是不可饒恕性事件,並被聯合委員會認爲是警訊事件。醫務人員在手術前進行覈查是其一項最基本的義務,一旦未覈查落實出現患者損害事件,則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對未按規定製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落實手術前安全核查制度,不但可以有效降低手術錯誤率,預防並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而且是對患者、更是對醫務人員安全的有效保障。正如內科專家張孝騫教授所說“行醫如臨深淵,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寶貴的生命交給了醫院,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稍一粗心大意,就有可能致人傷殘,甚至危及生命。所以醫療工作不能有半點馬虎和輕率。”作爲醫療機構一定要嚴格恪守醫療核心制度,重視患者安全,不要使其流於形式,因疏於安全保障,造成患者損害,將會承擔不利的後果。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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