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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包遵耀

公平正義,是雕刻在法官內心深處的價值座標。對於以辦案爲業的法官來說,穿插在歲月中的每一個案件,既是生命中無法抹去的難忘記憶,也是構成人生的重要篇章。回望走過的路,我們始終把做公平正義的守護者、捍衛者作爲初心使命,在參與、見證和評判他人人生的同時,更要通過提升司法能力,不斷豐富和昇華自己的人生。

設身處地,推己及人,不置身事外。“別人的人生”不僅包括被告人的人生,也包括被害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生。所謂設身處地,既要考慮如果自己是被告人在案發時會作出何種選擇,也要考慮如果自己是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在訴訟中會提出何種訴求、處理的程序和結果是否能夠接受,更要考慮社會公衆對案件處理程序和結果的態度。唯有站在不同角度全面考慮問題,才能防止案件處理簡單化、教條化,避免作出不公裁判。同一個案件,犯罪者被繩之以法,被害人就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做到罰當其罪,被告人就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違法必究,社會公衆就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重視邏輯,注重經驗,不機械司法。法律運用不是簡單的技術活動,需要在社會實踐中不斷獲知經驗,也需要具備一定的邏輯思辨能力。現實生活中,一些貪腐犯罪往往披着民事、經濟行爲的“外衣”,依靠傳統思維邏輯和僵化教條的經驗方法往往會陷入霧裏看花、水中望月的境地。只有堅持發展眼光和創新思維,不斷向書本和實踐學習,才能透過現象看清本質,才能在正確理解法律規範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解釋適用法律,有效懲治貪腐犯罪。

獨立判斷,呵護良知,不迷信盲從。公平總是相對的,正義本身也具有多面性。因爲司法判斷所面對的是紛繁複雜、日新月異的世界,面對的是利益交織、千差萬別的社會矛盾和價值取向,面對的是當事人、公衆、媒體、專業人士的挑剔眼光和評價。即使法治理念一致,也存在不同的倫理觀、道德觀、世界觀、價值觀,存在不同的思維方式和行爲模式。因此,對同一案件有不同的認識是正常的。但是,基於法律人的共同信仰,我們都應當以客觀真實爲應然追求,以法律真實爲現實底線。法官作出的判斷應是基於良知和獨立判斷,是基於對全案事實證據的整體分析和把握,是基於對法律規範條文及其蘊含法律精神的理解認知,是基於對實現“看得見的正義”的不懈追求。

以人爲鑑,敬畏權力,不逾矩妄爲。這些年,在辦理貪腐案件時,我們經常看到一些腐敗分子寫的悔過書。在讀這些悔過書時,要自覺把自己擺進去,捫心自問如果處在同樣的時空、同樣的環境條件,面對同樣的誘惑,自己會不會也摔跟頭、犯錯誤。我們要善於舉一反三,注重從辦案實踐中剖析原因教訓,爲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機制貢獻司法智慧。

古人說,德不配位,必有災殃。司法是社會公共服務產品,法官則是這個產品的製造者,其人品官德直接決定着司法公信力。作爲法官,我們要始終保持對權力、對法律的敬畏之心,常常檢視自己的品德修養和能力素質與所擔負的職責是否匹配,切實養成時時處處依規依法辦事辦案的習慣,真正當好法治的守護者、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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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誌2020年第17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2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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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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